商业纠纷

股东陷入僵局,法院可以公正衡平理由把公司清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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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第465(1)(h)条允许以公正衡平理由清盘。
  • 第465(1)(f)条涵盖董事为私利或不公平行事。
  • 僵局及类合伙关系破裂是典型案件。
  • 股东可提出呈请。
  • 法院会衡量收购股份等替代方案。

两名各占50%股份的股东不再说话。董事会因不足法定人数而开不成,支票需要两人签名,业务完全停摆。又或者,其中一名创办人被排挤后,彼此的信任彻底崩溃。当公司无法运作时,《2016年公司法令》允许法院结束它。

理由

根据第465(1)条,法院可在以下等情况下命令清盘:

  • (h) 法院认为公司清盘是公正衡平的;或
  • (f) 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为自身利益而非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事,或以其他看来对股东不公平或不公正的方式行事。

典型情况

  • 僵局:持股或董事席位相等的双方无法作出决定,而公司章程没有解决办法。
  • 类合伙关系破裂:公司建立在私人关系及互信之上,各方原本都预期参与管理,后来其中一方被排除。
  • 失去存在基础:公司已无法实现其成立目的。
  • 掌控者处理公司事务时缺乏诚信。

谁可以提出呈请?

分摊人(实际上即股东)可提出呈请,公司、债权人及第464(1)条所列的其他人也可以。

法院考虑的替代方案

清盘是最后手段,因为它会结束一门可能仍有盈利的生意。法院会考虑是否有其他合理救济,例如:

  • 根据第346条作出欺压命令,包括以公平价值收购股份;参阅欺压诉讼;
  • 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的收购机制;或
  • 对呈请人股份提出的合理收购要约。

拒绝公平要约的呈请人,可能会发现法院不太愿意下令清盘。

清盘令的效果

由清盘人接管,业务通常停止,资产被变卖,债权人获偿付,剩余的才分给股东。呈请提出后的处置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无效(第472条),因此呈请本身已有严重影响。

应准备什么

  • 公司章程及任何股东协议,尤其是僵局及退出条款。
  • 创办时的关系及期望的证据。
  • 显示僵局或排挤的会议记录及往来通讯。
  • 财务报表及对公司价值的看法。

例子

两位朋友在芙蓉各占一半股份经营一家餐饮公司。闹翻后,双方都不肯签支票或批准账目,供应商收不到钱,银行威胁收回信贷额度。股东协议没有僵局条款。其中一人以公正衡平理由提出呈请,同时提出另一方案:按估值买入或卖出股份。

常见错误

  • 在没有真正僵局或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把呈请当作策略。
  • 忽视股东协议中的退出条款。
  • 拒绝公平的收购要约。
  • 没有考虑呈请对银行账户及员工的影响。

何时应咨询律师

当股东纠纷已令公司无法运作时。请参阅民事诉讼,或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公司有偿债能力,我也可以提出呈请吗?

可以。以公正衡平理由清盘不要求公司无力偿债。

股东闹翻,50:50 的公司就一定会被清盘吗?

不一定。法院会看公司是否仍能运作,以及其他救济是否合理。

对方可以通过收购我的股份来阻止呈请吗?

公平的要约可能让法院倾向采用这个方案。估值争议很常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2016年公司法令》(第777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2.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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