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第112条口供一般不是其内容的证据。
-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证人的口供可用来质疑其可信度。
- 质疑可信度依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145及155(c)条进行。
- 轻微出入和遗漏很常见;重大矛盾才关键。
- 诚实解释;绝不为配合口供而改变真实的证供。
许多刑事审讯在警方录取证人口供很久以后才进行。当证人在庭上的证供与他当初对警方所说的不一致时,可能成为重要问题。本文说明马来西亚法律如何处理,以及证人应该怎么做。本文为一般资讯,旨在让你熟悉法庭程序;你的责任是说真话。
什么是第112条警方口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12条,调查案件的警员可讯问任何被认为了解案情的人,并须把陈述记录成书面。被讯问者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但可拒绝回答可能令其面对刑事控罪、刑罚或没收的问题。口供应以所用语言向其读回,有需要时加以更正,然后签署。请参阅我们关于第112条警方口供的文章。
我的警方口供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吗?
一般而言,根据第112条录取的口供不得作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证据,但须受《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的例外规定所限。其中一项重要例外:当证人(被告除外)被传召时,法庭可应要求查阅该证人的警方口供;若法庭认为符合公正利益,可指示向被告提供副本,而该口供可依《1950年证据法令》规定的方式用来质疑证人的可信度。
质疑可信度如何进行?
《证据法令》提供了框架:
- 第145条:证人可就先前的书面陈述被交叉盘问;在用该文字反驳证人之前,须提醒证人注意相关部分。
- 第155(c)条:可通过证明证人先前的陈述与其证供不一致来质疑其可信度。
实际上,若有重大出入,会把口供的相关部分向证人提出,并给予证人解释的机会。口供可能需要被证明,例如由录取口供的警员作证。法庭随后会根据全部证据评估证人的可信度。司法机构的《刑事审判手册》(Criminal Benchbook)指出,不相关的细节错误和单纯的遗漏,不应被过分强调作为质疑可信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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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重大出入?
- 轻微:时间、事件次序或用词上的小差异;没有提到当时未被问及的细节。
- 重大:关于核心事实的矛盾,例如是谁做了某事、你是否亲眼看到,或说了什么话。
通常只有重大不一致才足以质疑可信度。即使如此,诚实而合理的解释仍可保住可信度。
作为证人,我应该怎么做?
- 询问审讯前能否阅读自己的口供。 请询问检控官或传召你的律师;并非必然可以。
- 若口供有误,及早提出,在作证之前。
- 在庭上若被出示口供,仔细阅读相关部分。
- 诚实解释证供为何不同:例如口供以你不太看得懂的语言记录、没有向你读回、你当时仍在惊吓中,或你后来记得更清楚。
- 绝不为了配合口供而改变真实的证供。
有什么风险?
若你的可信度被成功质疑,法庭可能给予你的证供较少分量,或不接受其中部分。根据《刑事法典》,无论是对警方还是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证都可能构成罪行。诚实的错误不是伪证。
常见错误
- 有机会时没有阅读口供。
- 否认明确记录的内容,而不是加以解释。
- 在庭上编造解释。
- 以为任何出入都代表自己有麻烦。
- 与其他证人商量以统一说法。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你是被告,你的辩护律师会就控方证人口供可如何使用提供意见。若你是证人,担心自己的警方口供或证供会令你承担法律责任,请在审讯前寻求独立法律意见。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若我的证供与口供不同,我会被控吗?
诚实的出入不会。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证则可能构成罪行。
辩方可以看我的警方口供吗?
根据第113条,法庭可为公正起见,指示向被告提供副本,以供质疑可信度之用。
若警方记录错误怎么办?
在庭上说明并解释,例如没有向你读回,或以另一种语言记录。
我的口供等于我的主问证据吗?
不等于。在刑事审讯中,主问证据一般在庭上以口头提出。
检控官可以质疑自己证人的可信度吗?
根据第155条,经法庭同意,一方可质疑自己所传召证人的可信度。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包括第112、173及257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第三部分第十章:证人的讯问(第137至16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 马来西亚司法机构《刑事审判手册》(Criminal Benchbook,关于质疑证人可信度,《1950年证据法令》第145及155(c)条)
-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