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前雇主向新雇主说了损害我名誉的话,我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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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向新雇主说的诽谤性言论可构成诉因。
  • 在职业或行业上贬损您的口头诽谤,无须证明损失(《1957年诽谤法令》第5条)。
  • 推荐通常享有有条件特权。
  • 恶意(如明知虚假或动机不当)可使特权失效。
  • 准确的字眼及周边事实的证据是关键。

您离职后获得新工作,但新雇主"打了几个电话"后便撤回聘请。又或者前上司告诉业内其他人,说您偷了公司的东西。本文说明您何时可以就前雇主的言论提出诉讼,以及会遇到哪些障碍。

我必须证明什么?

在诽谤诉讼中,您一般需要证明:

  • 有关言论具诽谤性,即会降低明理之人对您的评价;
  • 言论指的是您;以及
  • 言论已向您以外的至少一人发布。

书面推荐或电邮属书面诽谤(libel),电话则属口头诽谤(slander)。口头诽谤通常须证明经济损失,但若言论意在贬损您的职位、专业、职业、行业或业务,则无须证明(《1957年诽谤法令》第5条)。向新雇主谈及您在工作上的诚信或能力,通常属于这一类。

有条件特权:主要的抗辩

前雇主回答准雇主的询问时,有提供信息的责任,而新雇主有接收信息的利益。这是典型的有条件特权场合。即使陈述后来证实有误,只要是诚实作出,抗辩仍保护雇主。

恶意如何使特权失效

若您证明对方有恶意,有条件特权便会丧失。以下情况可显示恶意:

  • 雇主明知陈述虚假,或根本不在乎是否属实;
  • 出于不当目的利用该场合,例如在您辞职或投诉后报复;或
  • 所说的内容或告知的对象,远远超出该场合所需。

恶意的证据通常来自周边事实:时机、雇主本身的记录(例如与推荐内容相矛盾的良好考绩)、先前的威胁,或在新雇主以外广泛传播。

其他抗辩

雇主也可依赖属实抗辩,即所说的内容大致属实(第8条),或主张有关文字在意思上并不具诽谤性。若您是在经过适当调查后因行为不检被解雇,反映该调查结果的陈述可能较难挑战。

收集证据

  • 礼貌地以书面询问新雇主,对方说了什么、由谁说的。
  • 保留撤回聘请的信函或讯息及其日期。
  • 收集您的考绩、警告信(或没有警告信的事实)及辞职文件。
  • 记下听到口头言论的证人。

我应该先做什么?

  1. 准确写下您听到的内容、时间及来源。
  2. 保存文件:聘请及撤回信、推荐信、电邮。
  3. 如有可能,向接收陈述的人索取书面说明。
  4. 不要公开报复前雇主。
  5. 记下日期;拖延可能使证据更难取得。

例子

一名会计师辞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她的前经理告诉对方人事部,说她"正因欺诈接受调查",但根本没有调查。她的聘请被撤回。她的考绩良好,而该经理曾对同事说要"确保她在这一行再也找不到工作"。这些证据显示该言论虚假且出于不当动机,可能使有条件特权失效。

常见错误

  • 以为差的推荐一定可以起诉。诚实但不利的意见通常受保护。
  • 没有查清实际使用的字眼。
  • 拖太久才向新雇主收集证据。
  • 在网上发布有关前雇主的内容,可能引来反诉。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因前雇主的言论导致聘请被撤回,或您在业内的名誉受损,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诽谤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雇主有义务提供推荐吗?

这取决于您的合约及具体情况。若提供推荐,内容不应虚假或带有恶意。

我也可以向劳资法庭提出申诉吗?

劳资法庭处理解雇问题。就推荐提出的诽谤诉讼是法院的民事诉讼,但两者的事实可能重叠。

我有多久时间可以起诉?

诽谤诉讼一般适用基于侵权行为的诉讼的六年时效(《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请尽早行动,因为证据会随时间流失。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1957年诽谤法令》(第286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2.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3.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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