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有人口头散布关于我的谎言,我要起诉口头诽谤,必须证明经济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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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书面诽谤是永久的,口头诽谤是短暂的;广播视为永久(第3条)。
  • 口头诽谤通常须证明特殊损害。
  • 指妇女不贞(第4条)或贬损您的专业或行业(第5条),无须证明损失。
  • 根据普通法,指控可判监禁之罪也无须证明损失。
  • 证人对确切字眼的证词至关重要。

并非所有损害名誉的言论都是写下来的。邻居在聚会上告诉别人您是小偷;生意伙伴在会议上对客户说您已破产。这些都是口头言论,法律对其处理略有不同。本文说明您何时可以就口头诽谤提出诉讼,以及必须证明什么。

书面诽谤与口头诽谤

书面诽谤(libel)是以永久形式作出的诽谤,例如文字、印刷告示、帖子、图片或视频。口头诽谤(slander)是以短暂形式作出的诽谤,通常是口头言论或手势。

两者的区别很重要:书面诽谤无须证明经济损失即可起诉,而口头诽谤一般须证明特殊损害,即因该言论造成的实际、可计算的损失,例如失去合约、工作或客户。

就此而言,以无线电通讯广播的言论,视为以永久形式发布(《1957年诽谤法令》第3条)。被录下并上传网络的口头言论,也属永久形式。

何时无须证明损失

《1957年诽谤法令》列明口头诽谤无须特殊损害即可起诉的情况:

  • 不贞或通奸:口头言论指任何妇女或女孩不贞或通奸(第4条)。
  • 职位、专业、行业或业务:言论意在贬损您在发布时所担任的职位,或所从事的专业、职业、行业或业务,无论该言论是否就您的该身份而说(第5条)。

根据普通法,指您犯了可判监禁之罪的言论,传统上也无须证明损失即可起诉。

证明对方说了什么

口头言论不会自动留下记录,因此证据是主要难题。您需要证明:

  • 实际的字眼或其大意,越准确越好;
  • 谁听到了,因为必须向第三者发布;以及
  • 言论指的是您。

听到言论的证人通常不可或缺。请尽快记下他们的名字、听到的内容及时间。在场人士所作的录音可能有关,但依赖之前请先寻求意见。

证明特殊损害

若不属于任何例外,您必须证明该言论造成的实际损失:例如有客户听到言论后不再与您交易,或订单被取消。单纯的情绪受伤不算特殊损害。请保存电邮、取消记录、账目及把损失与言论联系起来的证人证据。

抗辩

一般的抗辩依然适用:属实(第8条)、公允评论(第9条)及特权,例如在履行责任时向有利益接收信息的人所作的陈述。

我应该先做什么?

  1. 记下言论内容、日期、地点及所有在场的人。
  2. 趁记忆犹新,请证人写下他们听到的内容。
  3. 判断适用哪一类:职业或行业、指控犯罪,或第4条。
  4. 记录任何损失:失去的客户、合约或机会。
  5. 避免冲突,以免引来反指控。

例子

在一次居民会议上,一名委员会成员说住在区内的一名承包商"每个客户都骗,应该去坐牢"。多名居民听到。由于这些话贬损他的行业(第5条)并指控他犯罪,承包商无须证明失去生意。他收集了三名居民的书面陈述及会议记录。

常见错误

  • 以为口头言论不能起诉。
  • 等到证人已记不清楚言论内容。
  • 只依赖传闻("有人告诉我他这样说"),没有找到最初的听者。
  • 在不属例外的情况下,忽略了证明损失的要求。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口头言论正损害您的名誉或生意,应及早咨询律师,以便保全证人证据。请参阅我们的诽谤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WhatsApp语音讯息算书面诽谤还是口头诽谤?

录下的语音讯息以持久的形式存在,可以重播及转发,因此可能被视为永久形式。请就您的情况寻求意见。

只有一个人听到,我也可以起诉吗?

向您以外的一人发布已足以构成诉因,但发布范围会影响赔偿。

我有多久时间?

诽谤诉讼一般适用基于侵权行为的诉讼的六年时效(《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但证人的记忆会很快淡忘。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1957年诽谤法令》(第286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2.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3.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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