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诽谤一般适用六年时效(《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
- 时效通常从发布时起算;重新发布可产生新的诉因。
- 涉及公共当局的诉讼可能须在36个月内提出(《1948年公共当局保护法令》第2条)。
- 拖延可能使临时禁制令落空并削弱证据。
- 及早记录日期并保存证据。
您几个月前看到一则损害您名誉的帖子,或最近才发现多年前发布的内容。您还能起诉吗?本文说明马来西亚诽谤诉讼的时效,以及为何"在时限内"并不等于"够及时"。
基本规则:六年
根据《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基于合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不得在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后提出。诽谤属侵权行为,因此一般时限为六年。
《1953年时效法令》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沙巴和砂拉越有各自的时效法律,若诉讼在当地产生,请确认适用哪一部。
时效何时起算?
就书面诽谤而言,诉因一般在发布时产生,即有关文字传达给您以外的人时。就须证明特殊损害的口头诽谤而言,诉因可能在损害发生时产生。
网上帖子会引起特别的问题。诽谤内容每一次重新发布,例如被转帖、分享或发送给新的受众,都可能产生新的诉因。法院已考虑这如何适用于持续可在网上浏览的内容;请就您的情况寻求意见,不要以为时效永远不会开始,也不要以为一定从第一次发布起算。
针对公共当局的诉讼
若您要起诉的人是依据成文法或公共职责或权力行事,可能适用《1948年公共当局保护法令》。该法令规定诉讼须在被投诉的作为发生后36个月内提出;若属持续的伤害,则在其停止后36个月内提出(第2(a)条)。是否适用,取决于所做的事及以何种身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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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即使在时限内拖延也有害
六年是最长期限。等待可能带来其他问题:
- 临时禁制令:法院在考虑是否于审讯前下令撤帖时,会看您行动有多快。长时间拖延显示事情并不紧急。
- 证据:帖子被删除、账户消失、证人遗忘。
- 赔偿:拖延可能影响法院对损害严重程度的看法。
- 身份识别:平台数据及账户资料未必会无限期保存。
实际的时间安排
很多原告在发现内容后不久就发出律师信,给予对方短期回复。若发布持续或回复不理想,便可入禀令状,并在合理情况下申请临时禁制令。
我应该先做什么?
- 记下您第一次看到该内容的日期,以及其发布日期。
- 现在就保存证据:附网址、日期及账户的截图。
- 追踪重新发布:分享、转帖、转发。
- 确认被告是否为公共机构或官员。
- 若打算追究,尽快发出律师信。
例子
一名女商人发现一篇2021年的博客文章指控她欺诈,该文章于2026年在一个大型Facebook群组被再次分享。就原文提出的诉讼可能视日期而面对时效问题,但2026年的分享属新的发布。她截存了分享内容、群组人数及留言,并迅速发出律师信。
常见错误
- 以为可以等六年而不会有后果。
- 没有记录发布及发现的日期。
- 忽略针对公共当局被告的36个月期限。
- 帖子被删除前没有保存证据。
何时应咨询律师
一发现诽谤性内容就应咨询律师,尤其当您希望尽快撤下内容时。请参阅我们的诽谤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发出律师信会让时效停止吗?
不会。律师信不会中止时效,只有向法院提出诉讼才会。
如果我多年后才知道那则帖子呢?
时效一般从诉因产生时起算,而不是从发现时起算。请就日期及任何重新发布寻求意见。
口头诽谤的时效也一样吗?
侵权行为的六年时效适用,但若须证明特殊损害,起算时间可能不同。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48年公共当局保护法令》(第198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7年诽谤法令》(第286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