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案情
- 每名原告的索偿为何重要
- 雇主方面应对诽谤的三个教训
- 离职雇员的三个教训
- 2025年的趋势:公司诽谤赔偿
2025年10月,马来西亚高庭就 LE Global Services Sdn Bhd & Ors v Lai Zhen Yean 一案作出判决。Roz Mawar Rozain 法官裁定,一名前雇员在网上发表的内容诽谤了他的前雇主和三名高级主管。法院下令 Lai 删除冒犯性内容并发表公开道歉,并判给原告赔偿。
案情
被告是 LE Global Services 的前雇员。雇佣关系结束后,他发表了一系列网上帖文和一篇文章,对公司及三名具名的高级主管作出指控。原告们提出诽谤诉讼。法院裁定,这些指控按其自然及一般含义具有诽谤性,不受任何一般抗辩保护,而且被告未能证实其说法属实。
每名原告的索偿为何重要
同一篇发表可能损害不同的名誉利益:公司的名誉,以及每一名被点名者的名誉。每名原告都有各自的诉因,法院会分别考虑各人所受的损害。
执业律师应注意:在涉及多个对象的雇员诽谤案中,应分别为每名原告的索偿提出诉求,让每个人的名誉损害都能妥善呈交法庭。
雇主方面应对诽谤的三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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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保存证据。截取冒犯性内容并附上时间戳。记录传播范围(帖文浏览量、分享次数、留言),以便计算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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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要求删除和撤回。在发表后数天内发出律师信,若被告继续坚持,便为加重赔偿的诉求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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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所有受影响的一方。公司名誉与个别主管的名誉是不同的。每一项都是独立的诉因,有各自的赔偿
离职雇员的三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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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是完全的抗辩,但前提是能够证明。LE Global 案的被告未能证实其指控。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宣泄职场不满,会使发言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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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和保密条款在雇佣结束后仍然有效。即使指控属实,违反保密条款也可能产生另外的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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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众会影响赔偿额。被数百人看到的网上帖文,比向监管机构提出的私下投诉更具破坏性。选择渠道时要考虑后果
2025年的趋势:公司诽谤赔偿
LE Global 案与2025年更广泛的走向一致:当发表是在网上、持续且没有撤回时,马来西亚法院愿意判给可观的赔偿。删除令、公开道歉加上金额赔偿的组合,日益成为常态。公司原告不再需要在修复名誉和获得赔偿之间二选一,两者可以兼得。
另见:马来西亚网络诽谤|Norwich Pharmacal 披露令|马来西亚诽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