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州政府当原告:砂拉越案
- 首席部长以个人身份起诉
- 政党不能起诉
- 分析:三个答案,一个实际讯息
- 给社交媒体用户、商家和群组管理员的提醒
- 截至2026年9月19日的最新情况
2026年7月3日,上诉庭驳回砂拉越民主行动党政治人物张健仁(Chong Chieng Jen)的上诉,并把他须支付给砂拉越州政府的诽谤赔偿额提高一倍,增至30万令吉。这场官司源自2013年的政党传单,在层层上诉的过程中,促成了联邦法院三项相关裁决中的第一项,回答了一个基本问题:在马来西亚,谁有权提出诽谤诉讼?
简单来说: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可以起诉;部长或其他公职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起诉,即使有关言论针对的是其公务行为;政党则不能起诉。
州政府当原告:砂拉越案
张健仁当时身兼国会议员和州议员,他就一笔数额庞大的州政府资金的处理方式提出指控。根据已发表的案件资料,有关言论通过政党传单、一家中文日报和一个新闻网站流传。砂拉越州政府和州财政机构(State Financial Authority)于是提告。
2014年,高庭援引英国案例 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 (1993年)撤销这宗诉讼;按照该案的原则,政府机构不能提出诽谤诉讼。上诉庭在2016年推翻高庭的决定。2018年9月26日,联邦法院在 Chong Chieng Jen v Government of State of Sarawak & Anor 一案中认同上诉庭的看法。
联邦法院的理据在于成文法:《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 1956)第3条赋予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法院裁定这包括诽谤诉讼。既然成文法已有明文规定,就没有空间再通过《1956年民事法令》(Civil Law Act 1956)第3条,也就是规范本地援用英国普通法的条文,引进英国的规则。
案件其后进入审讯。2022年8月30日,古晋高庭判州政府胜诉,认定被告存有恶意,判他赔偿15万令吉和支付5万令吉堂费,并发出禁令。上诉庭2026年的裁决把赔偿额提高至30万令吉,另加15万令吉堂费;据《婆罗洲邮报》(The Borneo Post)报道,须支付的总额因此达50万令吉。
首席部长以个人身份起诉
第二项裁决是2021年2月26日的 Lim Guan Eng v Ruslan bin Kassim 。时任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Lim Guan Eng)提告,起因是土著权威组织(Perkasa)宣传主任在2011年10月1日发表的一篇文告;文告上载于该组织的网站,翌日获报章报道,内容对他的公务行为作出指控。2015年3月26日,高庭判 Perkasa、Ibrahim Ali 和 Ruslan Kassim 须赔偿15万令吉;同案中另被判须赔偿的报章被告,则在2019年3月达成和解。
摆在联邦法院面前的问题是:在 Chong Chieng Jen 案之后,政府官员能否以官方身份起诉?联邦法院以2比1的多数裁定,公职人员以个人身份起诉时,仍享有一般公民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不论有关言论涉及的是私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15万令吉的赔偿判决因此获得恢复。持异议的法官则认为,这宗诉讼是以官方身份提出,却没有遵守《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的规定,因此存在缺陷。
政党不能起诉
2021年3月4日,联邦法院七人法官团审结 Lim Lip Eng v Ong Ka Chuan (as public officer of the Malaysian Chinese Association) 一案。马华公会(MCA)因一名民主行动党国会议员2017年3月15日在国会记者会上有关华校拨款的言论,向他索偿1亿令吉。法院一致裁定,政党虽然可以依据《1966年社团法令》(Societies Act 1966)第9(c)条,通过其登记的代表人(public officer)起诉和被起诉,却不能提出诽谤诉讼。这宗诉讼因此被撤销。
分析:三个答案,一个实际讯息
马来西亚凭借一项成文法,走上了与英国不同的道路。有律师认为,允许政府起诉,恐怕会令正当的批评却步;另一种看法则是,起诉权只是起点,政府作为原告仍须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也依然可以提出一般的抗辩理由。
政党不能起诉的裁决,实际影响没有表面上那么大:政治人物仍可以个人名义起诉,而 Lim Guan Eng 案的多数判决也确认,即使受攻击的是公务行为,结果也一样。至于法定机构或官联公司的情况,本文并未探讨。砂拉越案也显示诉讼可以拖得多久:2013年的传单,到2026年仍在法庭,须支付的总额已从20万令吉增至50万令吉。
给社交媒体用户、商家和群组管理员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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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批评政策和施政表现;但若没有证据,却把公款遭盗用或某位具名官员贪污当作事实来陈述,就是另一回事,政府和有关官员个人都可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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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政党、不提个人,保护作用有限;只要读者看得出所指的是哪一位领袖,风险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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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若在网上谈论与政府部门或官员打交道的经历,应只陈述自己能以文件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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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期间是转发讯息的高风险期。《1957年诽谤法令》第14条限制了选举期间的特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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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和 Facebook 群组管理员:应订立群规,禁止发布针对具名人士而未经查证的指控,并在接获通知后尽快删除这类帖文。管理员是否仅因身为管理员而须负责,上诉法院至今未有定论;但我们认为,管理员一旦知情却置之不理,风险便会升高。
截至2026年9月19日的最新情况
Lim Guan Eng 和 Lim Lip Eng 两案均为联邦法院的终局裁决。至于砂拉越案,2026年7月3日的媒体报道指张健仁正考虑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我们无法确认他是否已经提出申请,或申请是否已有结果,因此不应假定上诉庭的判令已是最终定论。
参考案例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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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 Chieng Jen v Government of State of Sarawak & Anor [2019] 3 MLJ 300; [2019] 1 CLJ 329; [2019] 1 MLRA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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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 Guan Eng v Ruslan bin Kassim and another appeal [2021] 2 MLJ 541; [2021] 3 MLRA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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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 Lip Eng v Ong Ka Chuan (as public officer of the Malaysian Chinese Association) [2022] 5 CLJ 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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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第3条;《1956年民事法令》第3条;《1966年社团法令》第9(c)条;《1957年诽谤法令》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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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司法机构: Lim Guan Eng 案少数判决新闻摘要(2021年);有关诽谤课题的演讲,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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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y Mail,2018年9月26日及2026年7月3日;The Borneo Post,2021年2月26日、2022年8月30日及2026年7月3日;The Star,2021年2月26日;The Vibes,2021年3月4日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