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村民抗争、三篇报道与两段视频
- 两项听来相似的抗辩
- 联邦法院的分歧
- 为何影响不止于新闻编辑室
- 给所有在网上评论商家者的实用提醒
- 参考案例与资料
2021年7月2日,联邦法院以3比2的多数裁决,驳回网络新闻媒体《当今大马》(Malaysiakini)在一宗金矿公司诽谤诉讼中的最终上诉。该媒体最终须承担55万令吉:20万令吉赔偿金,加上35万令吉堂费。不过,此案更长远的意义在于法律层面。法院在两项经常被出版人、部落客和专页管理员混为一谈的抗辩之间划清了界线:负责任新闻报道(responsible journalism)与中立报道(reportage)。
村民抗争、三篇报道与两段视频
Raub Australian Gold Mining Sdn Bhd(下称 RAGM)在彭亨劳勿武吉公满(Bukit Koman)经营金矿,采用含氰化物(俗称山埃)的提炼工序。当地居民发起抗议运动,指矿场运作危害健康与环境。
2012年,只在网络上发布新闻的《当今大马》刊登了三篇报道,并上载两段居民新闻发布会的视频。根据司法机构就少数判词发布的媒体摘要,三篇报道分别刊于2012年3月19日、6月21日和8月2日,内容涉及村民对污染的忧虑、一项居民健康调查,以及一场拟举行的反矿场集会。
RAGM 起诉该媒体的营运公司 Mkini Dotcom Sdn Bhd 及三名编采人员,诉因是诽谤和恶意虚假陈述(malicious falsehood,即出于恶意发布不实陈述的相关诉因)。2016年6月,高庭驳回诉讼,接纳媒体方的有条件特权抗辩。2018年1月,上诉庭推翻高庭裁决,判给20万令吉一般赔偿,理由是中立报道抗辩未有在抗辩书中妥善列明,而有关指控也未经充分查证。
两项听来相似的抗辩
有条件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保障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即使内容事后证明有误,只要发表的场合值得法律保护,而且发表人并无恶意,便无须负责。其中一个现代分支源自英国案例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s Ltd :就公共利益课题作出报道的出版人,纵使无法证明指控属实,只要已采取合理步骤查证,并设法取得对方的回应,仍可受到保护。这一般称为负责任新闻报道。
中立报道的范围较窄。它保护的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中,中立地报道有人提出了某些指控这一事实,而出版人本身并不采纳这些指控。此时重点在于中立,而不在于查证。
联邦法院批准就八项法律问题上诉,核心在于:中立报道是否有别于 Reynolds 特权的一项独立抗辩,以及应当如何在呈交法庭的抗辩书中列明(plead)。
联邦法院的分歧
多数判词由联邦法院法官 Abdul Rahman Sebli 撰写,联邦法院法官 Zaleha Yusof 与 Hasnah Mohammed Hashim 同意。多数意见认为,两项抗辩各自独立,而且互不相容:一项取决于查证,另一项取决于中立。因此,中立报道必须明确、单独地列明,不能笼统地与负责任新闻报道并列,当作交替抗辩。
就本案事实,多数意见裁定有关内容并不中立,媒体也没有尝试作充分查证,或取得有关当局的回应。把新闻发布会视频与一面倒的报道相连,被视为采纳了有关指控。
联邦法院法官 Harmindar Singh Dhaliwal 持异议,联邦法院法官 Vernon Ong Lam Kiat 同意其见解。少数意见认为,中立报道属于同一类公共利益特权,无须另行列明;Reynolds 案所列的因素是灵活的指引,而不是必须逐一跨越的关卡;要求媒体对一则仍在发展中的社区健康新闻作科学查证,并不切实际;而且该媒体曾给予矿业公司回应的机会。少数意见原本会恢复高庭驳回诉讼的裁决。
结果,上诉庭判给的20万令吉赔偿维持不变,另加上诉庭阶段堂费15万令吉和联邦法院阶段堂费20万令吉。联邦法院是终审法院,此案已告终结。
为何影响不止于新闻编辑室
在 Syarikat Bekalan Air Selangor Sdn Bhd v Tony Pua Kiam Wee 一案中,联邦法院于2015年裁定,Reynolds 特权并不限于新闻从业员,但任何人要引用这项抗辩,都必须达到负责任新闻报道的标准。换言之,部落客、居民协会专页或公民记者可以引用同一抗辩,也得承担同样的责任。再者,复述一项指控,本身就是发布该指控;单凭一句只是转述别人的话,并不构成抗辩。
此案也没有封杀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联邦宪法》第10(1)(a)条正是这类言论的宪法背景。在联邦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裁决的 Raub Australian Gold Mining Sdn Bhd v Hue Shieh Lee 一案中,同一家公司起诉一名为社区发声的武吉公满居民,结果败诉。两案结果不同,关键在于各项发布内容实际传达了什么、谁说了什么是否获得证明,以及被告所提出的抗辩。
《1957年诽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57)第12条赋予报章就某些报道享有有条件特权,但本案所争论的是普通法下的抗辩。联邦法院法官 Harmindar Singh Dhaliwal 在司法机构于2023年发表的一篇演讲中指出,这部法令从未因应互联网而修订。
给所有在网上评论商家者的实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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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针对某家公司的严重指控之前,先向该公司求证并要求回应,保留曾经询问的证据,并把对方的回应一并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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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向有关监管机构或当局查证。居民或顾客这么说,并不等于已经查证;部落客和专页管理员所面对的标准与记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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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报道有人提出了指控,就必须保持中立:注明出处,不采纳、不渲染,并呈现另一方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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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图片说明和嵌入的视频会与正文一并解读。正文中立而标题带指控意味,整体就不算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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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费可能高于赔偿金:本案堂费合计35万令吉,赔偿金则是20万令吉。
参考案例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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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ini Dotcom Sdn Bhd & Ors v Raub Australian Gold Mining Sdn Bhd [2021] 5 MLRA 37(联邦法院,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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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arikat Bekalan Air Selangor Sdn Bhd v Tony Pua Kiam Wee [2015] 6 MLJ 187(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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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ub Australian Gold Mining Sdn Bhd v Hue Shieh Lee [2019] 2 MLRA 345; [2019] 3 MLJ 720(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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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s Ltd [2001] 2 AC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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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诽谤法令》第12条;《联邦宪法》第10(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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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司法机构:少数判词媒体摘要(2021年);联邦法院法官 Harmindar Singh Dhaliwal 有关诽谤课题的演讲(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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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Malaysia Today,2021年7月2日;Malay Mail,2021年7月2日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