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公寓 WhatsApp 群组里的半真半假:联邦法院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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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与发展商的纠纷蔓延到业主群组
  • 摆在联邦法院面前的法律问题
  • 局部属实,整体误导
  • 这项裁决对聊天群组意味着什么
  • 给居民、委员会和群组管理员的实用提醒
  • 参考案例与资料

2017年8月,一则发到公寓业主 WhatsApp 群组的信息,在将近七年后一路打到联邦法院。2024年6月5日,联邦法院在 Seema Elizabeth Isoy v Tan Sri David Chiu Tat-Cheong 一案中确认:一则信息即使逐字逐句都是事实,只要发信人明知某项事实足以还当事人清白却故意略去,仍然可以构成诽谤。凡是活跃于居民、家长或社区聊天群组的人,都有必要了解这项裁决。

与发展商的纠纷蔓延到业主群组

上诉人是 Waldorf & Windsor Tower 服务式公寓的单位业主,也是业主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当时正与发展商发生纠纷。答辩人则是发展商的创办人兼主席。

2017年8月17日,上诉人向一个由单位业主及其代表组成的 WhatsApp 群组发出一则信息。连同发信人在内,群组共有56名成员。概括而言,该信息提到答辩人的家人曾经面对刑事控状,指答辩人本人约二十年前也曾被捕和被控,并请群组成员自行上网搜索有关名字。

信息没有提到的是:答辩人早在1990年代已获判无罪释放。法院认定,上诉人对此知情。

高庭驳回了答辩人的诽谤诉讼。上诉庭推翻高庭裁决,判给10万令吉赔偿,并发出永久禁令。上诉人于是上诉至联邦法院。

摆在联邦法院面前的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汇编的案例提要,联邦法院须处理两项法律问题。第一,鉴于《1956年民事法令》(Civil Law Act 1956)第3条规范英国普通法的引用,我国法院可否参考外国普通法中有关半真话(half-truth)的判例。第二,《1957年诽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57)第8条和第9条有关真实性抗辩与公允评论的规定,是否已经涵盖这个课题。

先解释几个术语。真实性抗辩(justification)是指被告证明有关言论的诽谤含义,也就是俗称的要害(sting),确属事实。公允评论(fair comment)保护的是基于真实事实、就公共利益课题发表的诚实意见。有条件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则保护对某事有真正共同利益的人之间的沟通,前提是发言者并非出于恶意。

局部属实,整体误导

由联邦法院法官 Hasnah Mohammed Hashim、Harmindar Singh Dhaliwal 和 Nordin Hassan 组成的合议庭驳回上诉,维持上诉庭判给的10万令吉赔偿和永久禁令。

法院裁定,一项陈述即使由字面上属实的事实组成,如果明知某项足以为当事人洗脱嫌疑的重要事实却故意略去,以致整体给人错误的印象,该陈述仍可构成诽谤,也不能以真实性抗辩开脱。该信息的要害在于:暗示答辩人与信息所指的家人一样不诚实。只要提到无罪释放,这个要害便不复存在。叫读者自行查证,并不能化解要害。故意略去事实也被视为恶意的证据,有条件特权和公允评论两项抗辩因此不能成立。

这是终审法院的裁决,此案已告终结。

这项裁决对聊天群组意味着什么

第一,封闭式聊天群组也算发布。法律上,只要传达给当事人以外的一个人就已足够;另外55名业主远远超过这个门槛。

第二,事实为真这项抗辩,必须针对整个要害。提到被捕,就必须提到无罪释放;提到投诉,就应该提到投诉已被驳回。

第三,免责声明作用不大。加上一句只是分享、请自行查证,或者不确定真假,都不构成抗辩。

第四,委员会成员并非毫无保障。联合管理机构(JMB)和管理机构(MC)、家教协会、祈祷室或庙宇理事会的理事,若就真正具有共同利益的事务沟通,或许可以引用有条件特权。不过,恶意会使特权失效;在本案中,明知故略另一半事实,正被视为恶意的证据。

群组管理员的处境则较不明朗。据我们所知,我国没有任何上诉层级的裁决,裁定管理员仅因担任管理员而须负责。尽管如此,管理员一旦知道群内有诽谤信息却置之不理,有两点显示风险存在。其一是《1950年证据法令》(Evidence Act 1950)第114A(1)条:名义上是某项发布内容管理员的人,除非提出反证,否则被推定为发布人。其二是 GS Realty Sdn Bhd v Lee Kong Seng 一案:高庭裁定,面子书(Facebook)专页主须为他知情却任其保留的第三方留言负责。以上属评论意见,并非既定法律。

给居民、委员会和群组管理员的实用提醒

  • 把每一则群组信息都当作日后可能在法庭上宣读的内容。截图会四处流传,发到封闭群组的信息往往就是审讯时的主要证物。

  • 要说就把事情说完整,否则就不要说。如果你知道当事人已获判无罪、控状已撤销或投诉已被驳回,就必须一并说明。

  • 别指望只是分享、请自行查证这类字眼,它们不会把责任转嫁给读者。

  • 委员会成员发信息时,应只谈共同利益范围内的事务,避免对个人作人身攻击。

  • 群组管理员应订立群规、迅速删除违规信息、移除屡犯者,并记录采取了什么行动、何时采取。

  • 如果你是被针对的一方,应在内容被删除之前,保存有关信息、日期和群组成员名单。

参考案例与资料

  • Seema Elizabeth Isoy v Tan Sri David Chiu Tat-Cheong [2024] 5 MLRA 68; [2024] 4 MLJ 260(联邦法院,2024年6月5日)

  • Tan Sri David Chiu Tat-Cheong v Seema Elizabeth Isoy [2023] 3 MLJ 674(上诉庭)

  • GS Realty Sdn Bhd v Lee Kong Seng [2018] MLJU 1902(高庭)

  • 《1957年诽谤法令》第8条及第9条;《1956年民事法令》第3条;《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A(1)条

  • Stewart Manley 就此案撰写的案例评析,刊于 Legal Stud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6年3月5日网上发表

  • 马来西亚多家律师事务所就此案发表的案例评论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常见问题

诚实意见抗辩的要件是什么?

一项就公众利益事项作出的评论,以可证明的事实为基础,而且是一名心态公正的人可以诚实持有的意见。

是否有公共利益抗辩?

目前还没有;它已列入改革法案草案,但尚未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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