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7条载有推定,包括知情推定。
- Alma Nudo 案后,推定不能叠加,并以相对可能性衡量标准推翻。
- 辩方证据可包括被告陈述、证人、电话、出行和财务记录。
- 证物保管链和化学师证据可在交叉盘问中检验。
- 不在场抗辩须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02A条事先书面通知;所有证据必须真实。
许多毒品案件都取决于一个问题:被告是否知道毒品的存在?当事人可能说袋子是别人的、车子是借来的,或包裹是突然寄到的。本文从证人席的角度说明这类抗辩如何提出。关于毒品控状的法律概况,请参阅我们关于马来西亚毒品控状的指南。抗辩必须始终建立在事实之上;本文绝不是教人编故事。
为什么“知情”很重要?有哪些推定?
要证明持有毒品,控方一般须证明被告对毒品有保管或控制,并且知情。《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7条的推定减轻了控方的举证负担。例如,被发现保管或控制毒品的人,可被推定知道该毒品的性质;持有超过一定分量的毒品,可引起贩毒推定。
在 Alma Nudo Atenza v Public Prosecutor(2019年)一案中,联邦法院裁定控方不能以一项推定引发另一项推定(第37A条的所谓“双重推定”被宣布无效),并确认推定须以相对可能性衡量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推翻。这个标准低于“毫无合理疑点”,但辩方仍须提出可信的证据。
辩方何时作证?
控方举证完毕后,法庭会决定控方是否已成立表面证据(prima facie)。若未成立,被告获判无罪;若已成立,法庭会要求辩方答辩,并向被告说明其选择。辩方证据就在此阶段提出。
哪些证据可显示不知情?
视案情而定,辩方证据可包括:
- 被告本人的证词。清楚、真实地说明自己为何在场、物品属于谁、自己知道什么。被告会接受控方交叉盘问。
- 辩方证人。例如借出车子的车主、请被告代送包裹的人,或能说明还有谁使用该房间的人。
- 电话记录和信息。例如显示被告被叫去取“包裹”却没被告知内容的信息,或显示与他人联络的通话记录。这些通常依据《证据法》关于电脑制作文件的条文来证明。
- 出行和位置记录。机票记录、过路费和停车数据,或显示被告当时所在的工作班表。
- 财务记录。没有来历不明的款项,可支持被告无意中涉入的说法。
- 出入使用的证据。谁有钥匙、谁租了房子、还有谁使用车辆。
每项证据的分量取决于它与整体情况是否吻合。法庭会留意抗辩是否早已提出(例如在警方口供中),还是到审讯时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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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可以质疑控方的科学证据吗?
可以。交叉盘问控方证人时,有时也通过辩方证据,可以针对:
- 证物保管链:被扣押的证物是否就是化学师所化验的那些;
- 化学师的化验:方法、重量,以及物质是否属列明的毒品;
- 警方处理过程:搜查如何进行、谁在场、标记和封存是否妥善记录;
- 指纹或DNA证据,或没有这类证据。
这些都是技术性问题,由你的律师处理,律师也可能考虑是否需要独立专家证据。
什么是不在场通知?
若抗辩是被告在案发时身在别处,《刑事诉讼法典》第402A条规定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控方发出不在场通知,并按该条列明详情。若未妥善通知,法庭可拒绝接纳不在场证据。如有不在场证明,请及早告诉律师。
我应与律师一起准备什么?
- 凭自己的记忆,整理真实、详细的事件时间线。
- 能证实事实者的姓名和联络方式。
- 可能支持你说法的手机、账户和记录,妥善保存,不删除任何内容。
- 你的警方口供(如有),以了解你之前说过什么。
绝不要叫证人说不实的话,也绝不要修改或删除信息。捏造证据是《刑事法典》下的严重罪行,也会毁掉真正的抗辩。
常见错误
- 审讯时改变向警方所说的版本,又没有真实的解释。
- 传召未经仔细面谈的证人,结果其证词与被告矛盾。
- 删除信息,而这些信息原本可能对辩方有利或不利。
- 忽略不在场通知的规定。
- 夸大不知情,例如否认与被告明显使用过的房间有任何关系。
何时应咨询律师
立即。毒品控状后果极其严重,及早保存记录、找出证人等步骤非常重要。你也可能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局或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获得法律援助。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 Chris & Partners 处理刑事辩护工作。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必须作证吗?
法庭要求辩方答辩时,会说明你的选择。你的律师会就你案件中的选择提供意见。
我的家人可以当辩方证人吗?
可以,只要他们有相关且真实的证据。他们的证词会像其他证人一样接受交叉盘问。
如果我的手机被警方扣押了怎么办?
告诉你的律师。有程序可申请查阅或取得相关资料的副本。
只说“我不知道”能推翻推定吗?
视全部证据而定。没有事实支持的单纯否认,分量可能很轻。
控辩双方的标准一样吗?
不一样。控方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案情;推定则以相对可能性衡量标准推翻。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23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Alma Nudo Atenza v Public Prosecutor [2019] 4 MLJ 1(联邦法院) (已汇报判决)
-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包括第114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法律援助局(Jabatan Bantuan Guaman),首相署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