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
吉隆坡离婚与家事律师
吉隆坡客户的离婚与家事案件通常如何进行、由哪些法院审理,以及我们办事处的位置。
Chris & Partners 为吉隆坡的客户处理离婚与家事案件。事务所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 领导,他是执业律师,也曾是执业医生。我们以英语、马来语及中文提供服务。
审理此类案件的法院
- 吉隆坡高等法院(Jalan Duta):超过100万令吉的民事索赔、医疗疏忽诉讼及离婚呈请
- 联邦直辖区伊斯兰高等法院:穆斯林离婚案件,我们与具资格的伊斯兰法律师协作
一般流程
- 非穆斯林的民事离婚受《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管辖,由高等法院审理。
- 夫妻可共同提出呈请,或由一方提出有争议的离婚呈请。
- 子女抚养权、赡养费及婚姻财产分配可在呈请中裁决,或由双方协议。
- 穆斯林离婚依各州伊斯兰家庭法处理,我们与具资格的伊斯兰法律师协作。
吉隆坡的办事处
满家乐(吉隆坡)
E-7-18, Plaza Mont Kiara, Jalan Kiara, Mont Kiara, 50480 Kuala Lumpur,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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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非穆斯林的离婚呈请由哪个法院审理?
非穆斯林的民事离婚受《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管辖,由高庭审理。穆斯林夫妇则须向伊斯兰法庭提出。如果婚姻期间一方皈依伊斯兰教,非穆斯林一方可根据该法令第51条向民事法庭提出呈请。
结婚未满两年可以离婚吗?
一般不可以。《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0条禁止在结婚头两年内提出离婚呈请。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遭受异常困苦或对方行为极端恶劣,法院可给予许可。联名呈请同样要求婚姻已维持至少两年,除非获得上述许可。
离婚需要什么理由?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4条,离婚理由是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这可通过以下事实证明:通奸、不合理行为、遗弃至少两年,或在双方同意下分居两年,或在未获同意下分居五年。双方协议的联名呈请则不需要证明这些过错事实。
联名呈请和单方呈请有什么分别?
联名呈请由夫妻双方根据该法令第52条共同提出,须在结婚至少两年后,并就抚养权、赡养费和财产达成协议。单方呈请由其中一方提出,通常是因为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离婚条件,须证明其中一项婚姻破裂的事实。
相关指南
- 马来西亚与新加坡跨境家事法
- Teo Chee Cheong v Chiam Siew Moi [2025]:公积金(EPF)是婚姻财产
- 马来西亚民事离婚与伊斯兰法离婚的比较
- 马来西亚联合呈请离婚(双方同意离婚)
- Sivanes Rajaratnam v Usha Rani Subramaniam(2002):婚姻财产与非财务贡献
- Indira Gandhi v Pengarah JAIP [2018] 1 MLJ 545:民事法庭管辖权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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