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商标

版权归谁?雇员、自由职业者,还是付钱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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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作者为首位版权人,但受第26(2)条约束。
  • 受雇作品及委托作品视为转让,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 转让及许可必须书面。
  • 通常由合约及事实决定。
  • 保存作品如何、何时创作的记录。

一名设计师离职后,开始使用她在职时设计的标志。一位客户不再付款给网页开发者,却继续使用网站。一名摄影师声称店家不能再用一次付费拍摄的照片。这些纠纷归根结底都是:版权归谁?

起点:作者

版权首先归属作者(第26(1)条)。作品上标示为作者姓名的名字,除非有相反证明,即视为作者(第26(4)(a)条)。

受雇过程中创作的作品

如果作品是作者根据雇佣合约在受雇过程中创作的,版权视为转让给雇主,但须受任何排除或限制该转让的协议约束(第26(2)(b)条)。关键问题是:此人是否为雇员,以及创作该作品是否属于其工作的一部分。周末在家写小说的销售主管,与为宣传活动制作美术设计的平面设计师,情况并不相同。

委托作品

如果作品由非作者雇主的人委托创作,版权视为转让给委托人,同样须受任何排除或限制该转让的协议约束(第26(2)(a)条)。这通常对委托设计标志、拍摄照片或制作网站的客户有利。但许多自由职业合约明文规定版权保留给创作者,只授予许可,而该协议具有效力。

转让及许可必须书面

版权转让,或作出受版权控制行为的许可,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无效(第27(3)条)。未来作品的权利可以预先转让(第27(6)条)。共同版权人受其中一人所作转让或许可的约束,但须受他们之间协议的约束(第27(4)条)。

纠纷通常如何判断

  • 有没有书面协议?协议对拥有权或许可怎么说?
  • 创作者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
  • 作品是否受委托创作?何时委托?
  • 委托人的付款是否附带条件?是否已付款?
  • 草稿、电邮及文件元数据显示什么?

未付发票不会自动改变版权归属,但可能影响许可条款,并引起另一项追债诉讼;参阅没有书面协议也能追债。

例子

芙蓉一家面包店委托一名自由职业者设计标志。报价单写明面包店付款后取得全部权利。面包店付了款,后来自由职业者反对把标志用在新包装上。书面条款及付款记录支持面包店拥有版权。

常见错误

  • 只凭口头一句"归你所有"。
  • 使用版权保留给创作者的自由职业者模板而不自知。
  • 以为雇员做的所有东西都归雇主。
  • 没有保存草稿及往来通讯。

何时应咨询律师

当版权归属纠纷妨碍您使用作品,或前雇员、承包商正在使用作品时。请参阅知识产权与商标纠纷,或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付钱买作品就一定拥有版权吗?

不一定。委托作品视为转让给您,除非协议排除或限制转让,而许多合约都有这样的条款。

前雇员可以把旧作品放进作品集吗?

这取决于雇佣条款,以及该使用是否侵犯雇主的版权。许多雇主允许有限度地用于作品集。

我需要注册才能证明拥有权吗?

不需要。向 MyIPO 作自愿通知,以及宣誓书或法定声明,都有助于举证(第26A及42条)。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1987年版权法令》(第332号法令),马来西亚总检察署法律网
  2.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官方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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