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实用指南

对方已搬家或找不到人,在马来西亚如何送达法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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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令状一般以亲自送达或回执挂号信送达。
  • 若一般送达不切实可行,可根据第62号令申请替代送达。
  • 支持申请的宣誓书必须显示真实、诚实的尝试。
  • 送达方式由法庭决定,例如张贴或报章广告。
  • 妥当送达后,若被告不回应,可能取得缺席判决。

你已提出索偿,但债务人已搬家、不接电话,连店铺也关了。在被告获得妥当送达之前,法庭案件无法继续。当一般送达失败时,马来西亚民事程序提供了一条出路:替代送达。

法庭文件一般如何送达?

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令状一般须亲自交给个人被告,或按第10号令所允许,以预付回执挂号信寄到被告最后已知地址。公司则可在其注册办事处送达。

送达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被告必须有公平机会知道案件并作出回应。出庭登记和提交抗辩书的期限都从送达起计。若送达有缺陷,所取得的判决日后可能被撤销。

如果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若亲自送达和邮寄都失败,例如回执卡退回无人领取,或房子空置,原告可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62号令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当以一般方式送达文件不切实可行时,法庭可作出此命令。

申请须附上宣誓书,说明曾作出的尝试。法庭期望看到真正的努力,而不只是去过一次。一般的宣誓书会列出:

  • 曾前往的地址,以及日期和时间;
  • 送达员看到及听到的情况(例如邻居说被告已搬走);
  • 挂号信的结果;
  • 已进行的查册,例如公司记录或其他适当的公共记录;
  • 为何建议的替代送达方式有可能让被告知悉文件。

法庭可允许哪些方式?

法庭会根据案情决定送达方式,常见的包括:

  • 在被告最后已知地址张贴文件;
  • 在法庭布告栏张贴副本;
  • 在被告可能所在地区发行的报章刊登广告;
  • 法庭认为在该情况下适合的其他方式。

命令会列明送达方式及何时视为完成送达。你必须严格遵照命令,并提交送达证明。

替代送达之后会怎样?

按照命令完成送达后,案件照常进行。若被告未在期限内出庭登记或提交抗辩书,原告可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13号及第19号令申请缺席判决。

被告日后得知判决,可申请撤销判决,例如证明送达不合规,或有真正的抗辩理由。因此,谨慎及诚实地尝试送达十分重要,这能保障判决。

取得判决是一步,收回款项是另一步。我们的文章执行法庭判决解释了各种选择。

实际步骤是什么?

  1. 使用你掌握的所有地址:住家、工作地点、店铺及合约上的地址。
  2. 通过送达员在不同时间尝试亲自送达。
  3. 以回执挂号信寄出,保留收据及退回的信封。
  4. 记录一切:日期、时间、处所照片、邻居或保安说的话。
  5. 与律师一起准备宣誓书,附上证据。
  6. 申请替代送达,并建议一种可能让被告知悉的方式。
  7. 严格按照命令送达,提交送达宣誓书,并记下各项期限。

需要准备什么?

  • 被告所有已知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及社交媒体资料。
  • 显示被告曾使用地址的合约、发票及信息。
  • 早前尝试的证明:回执卡、退回信件、到访记录。
  • 可能知道被告下落的人的姓名。
  • 已提交的索偿文件。

常见错误

  • 只尝试一次便提出申请,法庭可能拒绝。
  • 宣誓书内容不准确:夸大尝试次数可能导致判决被撤销及其他后果。宣誓书必须真实。
  • 选择不合适的方式,例如在被告不大可能阅读的报章刊登广告。
  • 没有严格遵照命令,例如张贴在错误地址。
  • 忘记令状的有效期:令状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只能通过申请延长。

例子

拉吉先生在峇株巴辖地庭起诉一名前顾客拖欠货款。送达员在不同日子三次前往该顾客的住家,屋子上锁,邻居说那家人已搬走。回执挂号信也退回无人领取。拉吉先生的律师提交附有照片和退回信封的宣誓书,法庭下令以在该住家张贴文件及在本地报章刊登广告的方式送达。顾客没有回应,法庭随后作出缺席判决。

何时应咨询律师

当最初的送达尝试失败,以及令状有效期快要届满之前,请咨询律师。妥善准备的宣誓书和申请能节省日后的时间。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本所在新山、峇株巴辖及其他法庭处理民事诉讼。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可以通过WhatsApp或电邮送达被告吗?

不能自行决定这样做。法庭若根据证据认为合适,可下令采用特定方式,请询问律师。

尝试多少次才算足够?

没有固定次数。法庭会看这些尝试在当时情况下是否真诚及合理。

如果被告在缺席判决后出现怎么办?

被告可申请撤销判决。法庭会审查送达情况,以及是否有真正的抗辩理由。

替代送达适用于公司吗?

公司一般在注册办事处送达。若失败,还有其他选择,但请先寻求意见。

如果被告在国外呢?

在马来西亚境外送达,一般须根据第11号令取得法庭许可。参阅我们关于起诉新加坡人的文章。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2. 柔佛州法院官方网站(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
  3.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4. 司法机构电子提交系统(EFS),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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