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CMA 第233条与民事诽谤:在马来西亚该选哪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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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CMA 第233条:刑事途径
  • 民事诽谤:侵权途径
  • 两者比较
  • 两者并用
  • 实用要点

若有人在网上发布诽谤您的内容,马来西亚法律为您提供两条途径:根据《1957年诽谤法令》及普通法侵权法提出民事诽谤诉讼,或根据《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提出刑事投诉。两者是针对重叠行为的不同补救,正确的选择取决于您想达到什么目的。

CMA 第233条:刑事途径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规定,任何人通过任何网络设施、网络服务或应用服务,(明知而)发起传送任何“具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或冒犯性质,并意图骚扰、辱骂、威胁或侵扰他人的评论、要求、建议或其他通讯”,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最长一年,或两者兼施;罪行持续期间,每天另罚1000令吉。

  • 以报警启动;由检察官检控。

  • 证明标准:超越合理怀疑。

  • 您是投诉人/证人,并非诉讼的主导者。

  • 没有赔偿:结果是对犯罪者的刑事制裁。

  • 时限:按一般刑事程序检控,民事诉讼时效不适用。

民事诽谤:侵权途径

根据《1957年诽谤法令》及普通法侵权法提出的民事诉讼,让原告可以寻求赔偿、禁止进一步发表的禁令、道歉及撤回声明。

  • 由受害者(原告)启动;完全由您掌控。

  • 证明标准:相对可能性的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 判给赔偿:补偿性赔偿、加重赔偿,以及(在恶劣案件中)惩戒性赔偿。

  • 可申请中期及永久禁令。

  • 时限:根据《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一般为发表之日起六年。

两者比较

  • 目的:吓阻犯罪者。第233条更有力,刑事记录比犯罪者可能无力支付的赔偿更具吓阻作用。

  • 目的:获得金钱补偿。只有民事诉讼可以做到。第233条不会给受害者任何补偿。

  • 目的:下架。民事中期禁令比等待刑事程序来强制删除更快。

  • 目的:恢复名誉。民事诉讼可在和解中包括道歉/撤回声明;刑事途径则不能。

  • 讼费。民事诉讼的讼费由原告承担,除非胜诉(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59号命令获判讼费)。刑事途径不需付费,由国家检控,但是否提控由国家决定。

  • 匿名。若发帖者匿名,两条途径都面对同样的障碍。民事原告可申请 Norwich Pharmacal 披露令。警方可根据《刑事诉讼法典》强制平台披露。

两者并用

两条途径并非互相排斥。许多严重案件适合同时进行:根据第233条报警以施加压力,另提出民事诉讼索取赔偿、下架禁令及道歉。若刑事程序导致定罪,该定罪可在民事程序中作为发表及不实的证据。

实用要点

如果您的首要目标是制止发表并获得赔偿,选择民事诉讼。如果您的首要目标是惩罚犯罪者并防止重犯,选择第233条。如果两者都要,那就双管齐下,但要迅速行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六年)自发表起计,但网上证据(账号资料、IP 记录)在数月内就会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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