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CMA 第233条:2025年 MCMC 的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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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2025年的执法模式
  • 刑事与民事的重叠
  • 第233条的要素
  • 辩护考虑
  • 实用要点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CMA)第233条规定,意图骚扰、辱骂、威胁或侵扰他人,而通过网络设施或服务传送“具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或冒犯性质”的通讯,即属犯罪。刑罚:罚款最高5万令吉、监禁最长一年,罪行持续期间每天另罚1000令吉。2025年,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持续积极执行第233条,尤其针对涉及国家机构、公众人物及种族或宗教课题的内容。

2025年的执法模式

一个具代表性的例子:2025年7月21日,MCMC 对一名在脸书发表有关皇室机构及首席大法官委任的冒犯性言论的人士展开调查。当局在警诫下录取该人士的口供,并没收一部手机及一张 SIM 卡。调查是根据 CMA 第233条进行。

整个2025年都有类似执法行动的报道,涉及:有关苏丹或其他皇室人物的言论;有关宗教人物或机构的言论;有关特定种族或政治群体的言论;以及有组织的网络骚扰行动。模式是:MCMC 监察及辨认、警诫下问话、没收设备及 SIM 卡、提控。

刑事与民事的重叠

第233条与民事诽谤可以适用于同一行为。一则诽谤性的脸书帖文可能引发:(a) 受害者提出民事诉讼,寻求赔偿、禁令及道歉;(b) MCMC 根据第233条展开调查及刑事检控。两条途径各自独立进行。刑事定罪之后可在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43条)。详细比较请参阅:马来西亚民事与刑事诽谤。

第233条的要素

  • 使用网络设施或服务:任何互联网平台、流动网络、电讯服务

  • 传送通讯:帖文、讯息、留言、广播

  • 内容性质: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或冒犯性

  • 意图:骚扰、辱骂、威胁或侵扰他人

意图要素至关重要,也经常受到争议。单纯冒犯而没有骚扰特定人士的意图,本不应触犯第233条,但在实践中,检方及 MCMC 一直广泛适用该条文。以宪法第10(1)(a)条(言论自由)为由提出的违宪挑战曾经出现,但未能成功推翻该条文。

辩护考虑

辨认与作者身份

检方必须证明被告是冒犯性内容的作者。若账号曾被盗用、共用或冒充,可提出辨认方面的论点。数码鉴识证据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意图

犯罪意图要素要求有骚扰、辱骂、威胁或侵扰特定人士的意图。对机构或公众人物的一般批评,若没有针对个人的骚扰,检方较难证明。就这一要素对控方证人进行有力的盘问是必不可少的。

属实与公允评论

与民事诽谤不同,属实与公允评论并非第233条的正式抗辩。然而,若内容在事实上准确,或属于对公众利益事项的意见,这会影响“冒犯性”这一要素以及对意图的评估。

减刑求情

对于初犯者,删除冒犯性内容、公开道歉,以及在求情时表达悔意,可能使法院判处罚款而非监禁。若犯罪者没有前科,且内容迅速删除,一般可避免监禁刑罚。

实用要点

如果您收到 MCMC 的通知,或被告知您因网上言论而受调查:(a) 不要删除内容(这可能构成另一项罪行);(b) 在没有法律意见的情况下,不要出席警诫问话;(c) 保存所有相关通讯和账号;(d) 立即咨询律师。刑罚不轻,而第233条的刑事记录会影响就业、出行及专业执照。

另见:第233条与民事诽谤|马来西亚网络诽谤|马来西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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