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一则新闻底下的五则留言
- 第114A条的推定
- 多数意见与唯一的异议
- 藐视法庭案对诽谤法的影响
- 给专页主、论坛经营者和群组管理员的实用提醒
- 参考案例与资料
凡是开放留言区、经营面子书(Facebook)专页或网络论坛的人,其实都在替别人的言论提供平台。2021年2月19日,联邦法院七司以6比1的多数裁定,新闻网站《当今大马》(Malaysiakini)须为读者张贴的五则留言负上法律责任,其营运公司被判罚款50万令吉。这是一宗藐视法庭案,而不是诽谤诉讼;然而,对于平台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第三方言论的发布人,这是我国终审法院迄今最完整的论述,而这个问题正是网络诽谤纠纷的核心。
一则新闻底下的五则留言
2020年6月9日,《当今大马》刊登一则新闻,报道首席大法官指示全国法院自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恢复运作。订户在新闻下方张贴的五则留言抨击司法机构;留言内容本文不予复述。
总检察长随后向法院申请,以藐视法庭为由对该网站的营运公司 Mkini Dotcom Sdn Bhd 及其总编辑采取行动。
《当今大马》表示,它在接获通知之前并不知道有这些留言,知情后已迅速删除。它也指出,网站设有使用条款、禁用字眼过滤器,以及让读者互相举报留言的机制。
第114A条的推定
争论的焦点是《1950年证据法令》(Evidence Act 1950)第114A条。这项条文由《2012年证据(修正)(第2号)法令》加入,自2012年7月31日起生效,就网络内容由谁发布设下多项事实推定。
根据第(1)款,任何人的姓名、照片或笔名若出现在某项发布内容上,显示其为拥有人、托管者(host)、管理员、编辑或副编辑,或者任何人协助发布该内容,即被推定为发布人。第(2)款对有关网络服务的注册用户作出类似推定,第(3)款则针对保管或控制有关电脑的人。这些推定都可以被反驳,但举证责任落在被推定为发布人的一方。
多数意见与唯一的异议
以上诉庭主席 Rohana Yusuf 为首的多数意见裁定,第114A(1)条适用:该网站作为托管者,协助了留言的发布,因此被推定为发布人,而它未能推翻这项推定。法院认为,可以从周边事实推断网站知情:留言功能由它设计和控制,它设有编辑架构,而且有关风险可以预见。法院认为其防范措施并不足够,单是遵守《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下的《内容准则》(Content Code)也不足以免责。营运公司藐视法庭罪名成立,被判罚款50万令吉。
至于总编辑个人,藐视法庭的指控不成立;法院裁定第114A条并不适用于总编辑个人。
联邦法院法官 Nallini Pathmanathan 持异议,认为网络中介者只有在实际知悉有关内容的情况下才应负责。按照这一见解,该网站已证明自己并不知情,而且迅速删除留言,足以推翻推定,也没有发布的意图。
该网站其后申请检讨(review)这项裁决。据 Malay Mail 报道,以联邦法院法官 Zaleha Yusof 为首的联邦法院七司于2022年3月29日一致驳回申请。此案已成定案。
藐视法庭案对诽谤法的影响
既然是藐视法庭案,它并没有裁决任何诽谤索偿;其重要性在于有关发布的论理。诽谤案的起诉人必须证明被告发布了有关言论,而法院也曾在民事诽谤诉讼中援引第114A条。
根据一名执业律师的年度网络法案例回顾,在 Stemlife Berhad v Mead Johnson Nutrition (Malaysia) Sdn Bhd & Anor 一案中,吉隆坡高庭裁定,一家经营育儿论坛的公司须为用户针对另一家企业的诽谤帖文负责;法院援引第114A条,并认定有关推定未被推翻。
在 GS Realty Sdn Bhd v Lee Kong Seng 一案中,高庭处理的是个人面子书专页。被告不但要为自己针对一家产业公司的帖文负责,也要为帖文下方第三方的留言负责,因为他知道这些留言、曾与留言互动、掌控该专页,而且在接获通知后没有删除。
这些案例的界限同样重要。据我们所知,我国目前没有任何见于报告的裁决,裁定 WhatsApp 群组管理员仅因身为管理员而须负责,或把单纯按赞视为发布,或专门处理谷歌(Google)评论或病人评论。上述案例显示,平台主一旦知道有诽谤留言却任其保留,风险便会升高;但就群组管理员而言,这仍属评论意见,而非既定法律。
联邦法院法官 Harmindar Singh Dhaliwal 在司法机构于2023年发表的一篇演讲中提到此案对网络中介者的影响,指出我国并无明确的法定下架时限,而《1957年诽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57)也没有针对网络诽谤的条文。
给专页主、论坛经营者和群组管理员的实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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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开放留言区、论坛、专页或群组,法律就可能推定别人在那里张贴的内容是由你发布,举证责任随之转到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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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单靠使用条款和禁用字眼过滤器并不足够。真正有帮助的是:积极审核留言、有效的举报功能、指定专人处理投诉,并记录何时接获通知、何时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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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删除,后争辩。被投诉的留言在接获通知后保留得越久,就越容易被推断为你早已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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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对自己帖文下的诽谤留言按赞、回复或附和。在 GS Realty 案中,被告与留言互动,正是须负责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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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品牌专页的企业承担的是首要风险,本案的营运公司正是如此。应指定管理员,对敏感帖文考虑启用留言预先审核或关键词过滤,并保留截图。
参考案例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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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uam Negara Malaysia v Mkini Dotcom Sdn Bhd & Anor [2021] 2 MLJ 652; [2021] 3 CLJ 603; [2021] 2 MLRA 434(联邦法院,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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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Realty Sdn Bhd v Lee Kong Seng [2018] MLJU 1902(高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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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mlife Berhad v Mead Johnson Nutrition (Malaysia) Sdn Bhd & Anor (吉隆坡高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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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由《2012年证据(修正)(第2号)法令》(Act A1432)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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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内容准则》架构);《1957年诽谤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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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司法机构:多数判词媒体摘要(2021年2月19日);联邦法院法官 Harmindar Singh Dhaliwal 有关诽谤课题的演讲(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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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有关第114A条的文告(2012年8月13日);Malay Mail,2021年2月19日及2022年3月29日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