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社会担保人的定义见《1967年破产法令》第2条。
- 不得对社会担保人展开破产行动(第5(3)(a)条)。
- 其他担保人:须在用尽对借款人的执行手段后获得法院许可(第5(3)(b)、(4)条)。
- 担保人仍可被起诉(《1950年合约法令》第81条)。
多年前,您为亲戚的车贷、朋友的房贷或公司的透支签署了担保。现在借款人停止还款,银行写信给您。您担心会破产。答案取决于您所提供的担保类型。
谁是社会担保人?
根据《1967年破产法令》第2条,社会担保人是指非为牟利目的而提供以下任何担保的人:
- 为教育或研究用途的贷款、奖学金或补助金提供的担保;
- 为个人或非商业用途车辆的租购提供的担保;以及
- 为纯粹作个人住所的房屋贷款提供的担保。
为商业贷款或公司融资提供的担保并不属于社会担保。
社会担保人不能被宣告破产
呈请债权人无权对社会担保人展开任何破产行动(第5(3)(a)条)。
其他担保人:须获法院许可
对于非社会担保人,债权人只有在获得法院许可后才能展开破产程序(第5(3)(b)条)。法院在给予许可前,必须信纳债权人已用尽所有执行手段向借款人追讨债务(第5(4)条),包括扣押及拍卖、判决债务人传票、第三债务人程序,以及对借款人提出的破产或清盘程序(第5(6)条)。呈请书也须列明借款人的资料(第5(5)条)。
任何破产呈请的一般条件仍然适用,包括最低债务额10万令吉(第5(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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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仍可能被起诉
上述保障只涉及破产,并不会取消担保。根据《1950年合约法令》第81条,除非合约另有规定,担保人的责任与主债务人的责任范围相同。银行仍然可以:
- 依据担保起诉您;以及
- 通过其他方式,例如扣押及拍卖或第三债务人程序,对您执行判决。
我应该先做什么?
- 找出担保文件及其所涉及的贷款合约。
- 确认是否属于社会担保:贷款用途是什么?您是否从中获益?
- 以书面回复银行来信,要求提供账目结单。
- 检查抗辩理由:担保是否妥当签署、债务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有任何事项在未经您同意下被更改?
- 签署任何和解书或确认书前先寻求意见。
例子
一名女子为哥哥个人用途的车贷提供担保。哥哥拖欠还款,银行对两人取得判决。由于她是社会担保人,银行不能呈请宣告她破产,但可申请针对她储蓄账户的第三债务人命令以执行判决。
常见错误
- 以为"他们不能令我破产"而无视追讨信。
- 以为所有担保都是社会担保。
- 签署债务确认书,使时效重新起算。
- 没有查核银行是否先向借款人追讨。
何时应咨询律师
一旦以担保人身份收到追讨信或法院文件,并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应尽快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在法律修订前以社会担保人身份被宣告破产,现在怎么办?
对于因身为社会担保人而被宣告破产的人,债权人不能反对其解除破产(第33B(2A)(a)条)。请就解除破产事宜联络破产局。
银行可以先起诉我而不起诉借款人吗?
视担保条款而定,通常可以。但要令非社会担保人破产,须在用尽对借款人的执行手段后获得许可。
为董事本身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社会担保吗?
不属于。为商业融资提供的担保一般不在定义范围内。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