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符合条件者,从提交资产负债声明起满三年自动解除(《1967年破产法令》第33C条)。
- 满五年后可获发解除证书,但须受反对规限(第33A、33B条)。
- 可随时向法院申请(第33条)。
- 解除破产不能免除政府债务、欺诈债务或罚款(第35(2)条)。
破产令影响您的工作、出行及财务。大多数人最想知道的是:破产如何及何时结束?《1967年破产法令》提供了数条解除破产的途径,而您在破产期间的作为会影响多快能够解除。
途径一:自动解除(第33C条)
破产人若符合以下条件,便会在根据第16(1)条提交资产负债声明之日起满三年时自动解除破产:
- 已缴付破产总监考虑其经济能力后为管理其产业而决定的款项;以及
- 已遵守第38(1)(b)条每六个月呈交款项及财产账目的规定(第33C(1)(a)条)。
若破产人未履行本法令下的职责,自动解除可被暂缓最多两年(第33C(1)(b)条)。破产总监在决定须缴付的款项时,会考虑破产人目前的月收入、配偶对家庭的供养能力,以及破产人可合理预期赚取的收入等因素(第33C(2)条)。
因此,及早提交资产负债声明十分重要:三年期限从提交之日起计。
途径二:破产总监证书(第33A条)
破产总监可酌情签发解除破产证书,但须在破产令发出后满五年才能签发(第33A(1)、(2)条)。
债权人的反对(第33B条)
在签发证书前,破产总监须通知每一位已提交债务证明的债权人。债权人若要反对,须在21天内提出并说明理由(第33B(1)、(2)条)。若反对被驳回,债权人可在21天内向法院申请,法院可命令在最多两年内不得签发证书(第33B(4)、(6)条)。
在某些情况下不得提出反对,包括因身为社会担保人而被宣告破产者、已登记的残疾人士、已故者、经政府医官证明患有严重疾病者,或年满70岁且无能力作出供款者(第33B(2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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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三:向法院申请(第33条)
破产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解除破产(第33(1)条)。法院会考虑破产总监有关破产人行为及事务的报告,可批准绝对解除、拒绝、暂缓,或附带条件批准(第33(3)条)。
解除破产的效力(第35条)
解除破产会免除破产人在破产中所有可证明的债务(第35(1)条),但不包括:
- 欠马来西亚政府或州政府的债务;
- 因欺诈或欺诈性违反信托而产生的债务;以及
- 罚款责任(第35(2)条)。
解除之前:各项限制(第38条)
尚未解除破产时,破产人须(除其他事项外)每六个月呈交账目、申报超过500令吉的非经常收入、通知破产总监任何地址变更,且未经许可不得出国、经营业务或担任公司董事(第38(1)条)。破产总监可要求移民局阻止破产人离境(第38A条)。
我应该先做什么?
- 尽快提交资产负债声明。
- 了解破产总监决定您须缴付的款项,并按时缴付。
- 按时呈交六个月一次的账目。
- 保留收据及您向破产局提交的所有文件副本。
- 向破产局查询预计的解除日期。
例子
一名破产人及早提交资产负债声明,按破产总监决定的金额每月缴款,并每六个月呈交账目。在提交资产负债声明满三年后,他自动解除破产。
常见错误
- 延迟提交资产负债声明,导致三年期限延后起算。
- 漏交六个月一次的账目。
- 未经许可出国。
- 以为解除破产可清除税务债务或罚款。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债权人反对您解除破产、您的自动解除被暂缓,或您想向法院申请解除破产,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可以查询自己的破产状况吗?
破产局(MdI)提供状况查询服务。您的解除破产也会按法令规定予以通知。
解除破产后我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吗?
第38条的限制适用于尚未解除破产者。请查核适用于您职务的其他规定。
我可以改为申请撤销破产吗?
撤销破产是另一条途径,例如债务已全数清偿时。请就是否适用于您寻求意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