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案情
- 法律问题
- 为何赔偿是20万令吉(而不是更高)
- 为何这在今天仍然重要
- 实用要点
上诉庭在 Lim Guan Eng v Utusan Melayu (M) Bhd [2014] 6 CLJ 757 一案中的裁决,处于诽谤、主流媒体与政治名誉的交汇点。此案维持了对一份全国性报章判处的20万令吉赔偿,原因是该报对时任槟城首席部长林冠英作出诽谤性指控。此案说明了马来西亚法院如何处理涉及公众人物的诽谤案,尤其是当被告是一家具规模的媒体机构时。
案情
《马来西亚前锋报》(Utusan Melayu)在2012年发表一篇新闻报道,指称在任州首席部长林冠英涉及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林冠英在槟城高庭提出诽谤诉讼。高庭判林冠英胜诉,判给20万令吉赔偿。Utusan Melayu 提出上诉;上诉庭在2014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
法律问题
被告提出了数项抗辩,包括:(i) Reynolds 特权/负责任的新闻报道(指控涉及公众利益事项,并且是真诚发表的);(ii) 公允评论;以及 (iii) 该文章按其自然及一般含义并不具诽谤性。上诉庭全数驳回这三项抗辩。
关于 Reynolds 特权,法院强调负责任的门槛:媒体被告若没有证明在发表前已采取具体步骤核实指控,就不能依赖负责任新闻报道的抗辩。单凭真诚并不足够。
为何赔偿是20万令吉(而不是更高)
与陈志远(Vincent Tan)案700万令吉的标杆相比,林冠英案的赔偿较为温和。法院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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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只是一篇文章,并非持续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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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公众人物,有充分的回应渠道(新闻稿、国会、他本身的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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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为的恶劣程度不及陈志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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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事实依据有一定基础(尽管不足以构成合理辩解的抗辩)
为何这在今天仍然重要
对媒体被告:Reynolds 式的负责任新闻报道抗辩,需要有书面记录的核实步骤。编辑应保存核实过程、消息来源佐证以及发表前法律审查的证据。
对身为公众人物的原告:赔偿是实在的,但会被调节。在没有恶劣行为的情况下,公众人物应承受强烈的批评,不会获得陈志远案级别的赔偿。
对身为普通个人的原告:林冠英案为诽谤严重但范围及行为有限的案件,定下了中下水平的赔偿基准(约10万至30万令吉)。
实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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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严重程度、传播范围及行为,这些因素决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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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公众人物,除非对方行为恶劣,否则应预期法院会下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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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媒体被告,请保护好核实记录,这就是您的 Reynolds 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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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道歉,这会实质减少赔偿
另见:陈志远700万令吉诽谤案|马来西亚诽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