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个市镇都有这样的 Facebook 群组:居民在里头投诉工厂的异味、越堆越高的垃圾土埋场,或发展商迟迟未修好的道路。被点名的公司一旦提出异议,首先要问的是两个问题:以一般理性读者的眼光、放在上下文中阅读,这些文字到底算不算诽谤?公司又能否证明这些话确实是由被告发表的?
一家金矿公司正是在这两个问题上,连输三审,败给一名村民维权人士。联邦法院在2019年2月13日就 Raub Australian Gold Mining Sdn Bhd v Hue Shieh Lee 一案作出裁决。到了2021年,同一家公司却在同一法院,胜诉于报道居民抗争运动的新闻网站。两案对照来看,对居民、被批评的企业以及群组管理员,都很有参考价值。
武吉公满的争议
Raub Australian Gold Mining(简称 RAGM)在彭亨州劳勿(Raub)武吉公满(Bukit Koman)经营金矿,采用山埃(氰化物)提炼法。居民以健康和环境为由,发起反对运动。Hue Shieh Lee 是当地居民,也是居民反山埃委员会的领袖之一。
2012年,两家新闻网站 Malaysiakini 和 Free Malaysia Today 刊登了文章和视频,报道据称由她发表的言论:其一关于一项居民健康调查的结果,其二关于该公司聘用本地人的情况。RAGM 直接起诉她本人,指她诽谤和作出恶意虚假陈述(malicious falsehood)。后者是另一项独立的诉因,针对出于恶意作出的不实陈述,一般须证明实际的金钱损失(即特别损害),但《1957年诽谤法令》第6条列明的情况除外。
高庭在2016年5月17日驳回诉讼,上诉庭在2016年10月21日驳回公司的上诉。2017年10月16日,联邦法院批准上诉准令,并列出两道法律问题:马来西亚法律在判断言论是否构成诽谤时,是否采用主观的社会价值观念;以及维权人士的言论自由,应以什么标准来衡量。
法院如何判断文字是否构成诽谤
原告必须证明三点:有关文字具诽谤性、文字指向原告、文字已向第三者发布(Ayob bin Saud v TS Sambanthamurthi)。至于文字的含义,法院分两个阶段处理:第一是法律问题,即有关文字是否可能带有原告所指的含义;第二是事实问题,即有关文字是否确实带有该含义。贯穿始终的衡量标准,是一般理性读者的理解(Chok Foo Choo @ Chok Kee Lian v The China Press Bhd)。
联邦法院的答案
联邦法院五人法官团驳回上诉,并谕令 RAGM 支付6万令吉堂费;判词由联邦法院法官 Ramly Ali 发表。高庭和上诉庭一致的事实裁断维持不变。
就第一项言论,法院的裁断是:放在上下文中来看,它只是转述调查的结果,并表达居民的担忧,并未使该公司受到憎恨、嘲笑或鄙视。就第二项言论,公司所投诉的文字,其实是记者对有关谈话的转述;公司没有传召该名记者出庭作证,因此未能证明那些文字是由被告发表的。至于恶意虚假陈述的索偿,则因未能证明特别损害而不成立。
上诉是根据上述裁断审结的;读者若需要了解法院如何处理那两道法律问题,应查阅判词全文。上诉庭在同一案件中的判词,则常因其有关维权行动的社会价值和问责的论述而被引用。
同一座矿场,不同的被告,不同的结果
2021年7月2日,联邦法院审结 Mkini Dotcom Sdn Bhd & Ors v Raub Australian Gold Mining Sdn Bhd。法院以3比2的多数,维持 Malaysiakini 所属公司及三名编辑部人员须赔偿20万令吉的判决,涉及的是有关同一场争议的三篇文章和两段视频;连同堂费,据报道总额为55万令吉。多数法官裁定,有关报道并不中立,也没有作出足够的查证。少数法官则认为应恢复高庭驳回诉讼的判决。
换言之,说出居民忧虑的村民无须负责,放大这些声音的新闻网站却要负责。差别在于各自发布的内容实际传达了什么、能否证明谁说了什么,以及各自所依赖的抗辩理由。决定村民一案结果的,并不是什么专为维权人士而设的特别规则,而是关于文字含义和发布证明的一般规则。
给居民、商家和群组管理员的启示
- 居民和维权人士:说清楚你知道什么、怎么知道的,例如调查由谁进行、多少人作答、他们反映了什么。应表达关注并呼吁当局调查,而不是把某公司毒害或伤害了任何人当作事实来断言。
- 保留自己发言的原稿。如果记者或其他发帖者用更严厉的字眼转述你的话,原告必须证明那些文字是你发表的。
- 商家:公司可以提出诽谤诉讼,但起诉一名本地居民,既难胜诉,代价也高;本案单是联邦法院的堂费就达6万令吉。公开回应并公布数据,往往是更好的做法。
- 转载、整理社区抗争内容的专页和新闻网站,须自行负起责任:中立呈现、尝试查证,并让有关公司有真正回应的机会。
- 群组管理员:地方群组里有关工厂、发展商、垃圾土埋场和农场的帖文,同样适用这些原则。应鼓励成员只陈述亲身经历的事实,并在有人指出内容属捏造时把它删除。
案件现况
上述两项联邦法院裁决均为终局裁决。
参考案例与资料
- Raub Australian Gold Mining Sdn Bhd v Hue Shieh Lee [2019] 3 MLJ 720; [2019] 2 MLRA 345
- Mkini Dotcom Sdn Bhd & Ors v Raub Australian Gold Mining Sdn Bhd [2021] 5 MLRA 37
- Ayob bin Saud v TS Sambanthamurthi [1989] 1 MLJ 315
- Chok Foo Choo @ Chok Kee Lian v The China Press Bhd [1999] 1 MLJ 371
- 《1957年诽谤法令》第6条(恶意虚假陈述)
- Free Malaysia Today,2019年2月13日及2021年7月2日;Malay Mail,2021年7月2日;Environmental Law Alliance(ELAW)案件摘要;马来西亚司法机构,Mkini Dotcom 案少数判决新闻摘要(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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