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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前能否下令撤帖?诽谤案临时禁令的高门槛

帖文还挂在网上,分享次数不断攀升,而审讯日期仍遥遥无期。对自认在网上遭到诽谤的个人或商家来说,最迫切的问题是:法院能否在任何人出庭供证之前,就先下令把帖文撤下?在马来西亚,答案是可以,但只限于案情清楚的个案,而且所适用的准则,是刻意比其他临时禁令更严格的一套。

涉及言论,门槛更高

临时禁令(interim 或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是在审讯前维持现状的暂时性庭令;申请是依据《2012年法庭规则》(Rules of Court 2012)第29号令第1条规则提出。在大多数纠纷中,法院采用的是源自英国 American Cyanamid 一案、较具弹性的处理方式。诽谤案却不一样。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1987年的 The New Straits Times Press (M) Bhd v Airasia Bhd 一案中裁定,一般的处理方式并不适用于诽谤案的临时禁令;适用的是英国案例 Bonnard v Perryman 所确立的规则。

按照本地通常的表述(出自 Ngoi Thiam Woh v CTOS Sdn Bhd & Ors),申请人实质上须证明四点:

  1. 有关文字无可争辩地具诽谤性;
  2. 没有任何理由令人相信有关文字可能属实;
  3. 被告没有其他可能成立的抗辩;以及
  4. 有证据显示被告会重复或继续发布。

如果被告可信地表明,自己将证明有关文字属实(即真实性抗辩,justification),或将以公允评论作为抗辩,法院一般会拒绝发出临时禁令,让原告留待审讯时索取赔偿。在这个阶段,法院手上只有宣誓书,尚未裁定有关言论是否属实,因此限制言论被视为例外之举。

这套规则如何应用在 Facebook 帖文上

在网络环境下,第四项要件往往最容易满足:帖文仍在网上,而且仍在被分享。前三项则较难证明。尽管如此,已发表的执业律师评论指出,在案情清楚的个案中,高庭曾在审讯前发出强制撤帖的庭令。

在2015年的高庭案件 Chan Fei Yu & Ors v Siow Rong Jein & Ors 中,据报道法院批准临时禁令,谕令删除 Facebook 帖文。根据上述评论的摘要,该案涉及一场据称出于商业竞争的 Facebook 攻势,其他共同被告则以标注(tag)和留言的方式参与其中;尽管被告已提出真实性抗辩和公允评论的抗辩,法院仍发出该禁令。

另一宗同样涉及 Facebook 的高庭案件 Synergistic Duo Sdn Bhd v Lai Mei Juan(2017年载于法律汇报)中,被告违反了一项暂时性禁令(ad interim injunction),也就是在禁令申请本身获得充分聆审之前,用来维持现状的短期庭令。法院把这项违令行为视为被告有意重复发布的证明。

这种做法至今仍在沿用。据2025年10月的媒体报道,吉隆坡高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inter partes)批准一项禁令,要求在一名商人所提诉讼的审讯结束前删除若干 Instagram 帖文;该庭令属于中期性质,法院尚未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任何裁断,而据报道审讯定于2027年2月进行。

审讯之后,禁令是常见的庭令

高门槛只适用于审讯之前。一旦法院裁定有关文字构成诽谤并驳回各项抗辩,发出永久禁令禁止重复发布,是常见的做法。例如在 Seema Elizabeth Isoy v Tan Sri David Chiu Tat-Cheong 一案中,联邦法院在2024年6月5日维持10万令吉的赔偿和一项永久禁令,案件涉及的是一则发到公寓业主 WhatsApp 群组的讯息。

平台举报机制与《2025年网络安全法令》

上法庭并不是唯一的途径。《2025年网络安全法令》(Online Safety Act 2025)自2026年1月1日生效后,大型持牌平台必须设立用户举报机制。不过,我们所见的各份法令摘要,都没有把诽谤列为该法令下的有害内容类别,因此不应假定该法令为一般的诽谤投诉提供了法定的撤帖途径。平台本身的举报工具,以及向内容论坛(Content Forum)或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投诉,仍是可以并行的选项。

读者须知的几个要点

  • 如果你是被针对的一方:先截图,记下网址、日期和时间,再发出附有短期限的撤帖要求。拖延只会削弱日后有关事态紧急的主张。
  • 内容的虚假性越明显,例如伪造的文件、经窜改的照片、毫无根据的犯罪指控,成功的机会就越高。带有主观意见的批评和消费者投诉,很少会在审讯前被禁止。
  • 商家:一则表达诚实意见的负面评价,实际上并不适合申请临时禁令。以事实回应一次,再使用平台的举报工具,是较相称的第一步。
  • 如果你是发帖者,并打算以内容属实或公允评论来抗辩,应在宣誓书中明确说明并列出细节;在申请待决期间,切勿重新发帖。
  • 务必遵守任何庭令,包括短期的庭令。违令会把一场民事纠纷变成藐视法庭的拘押程序(committal),而且违令本身就是有意重复发布的证据。
  • 群组管理员若接到针对群内某则帖文的撤帖要求或庭令,应先保留一份副本存档,然后尽快删除。

仍待审理的事项

截至2026年9月19日,2025年10月那项 Instagram 禁令所涉及的诉讼仍未开审。本文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视为对该案是非曲直的看法。

参考案例与资料

  • The New Straits Times Press (M) Bhd v Airasia Bhd [1987] 1 MLJ 36(最高法院)
  • Bonnard v Perryman [1891] 2 Ch 269
  • Ngoi Thiam Woh v CTOS Sdn Bhd & Ors [2001] 4 MLJ 510(高庭)
  • Chan Fei Yu & Ors v Siow Rong Jein & Ors(高庭,2015年);Synergistic Duo Sdn Bhd v Lai Mei Juan(高庭,2017年载于法律汇报)
  • Seema Elizabeth Isoy v Tan Sri David Chiu Tat-Cheong [2024] 4 MLJ 260; [2024] 5 MLRA 68(联邦法院)
  • 《2012年法庭规则》第29号令第1条规则;《2025年网络安全法令》
  • LHAG,Legal Herald,2019年6月(有关诽谤案禁令的文章);RDS Law Partners,有关诽谤案临时禁令门槛的评论
  • Malay Mail,2025年10月15日及2025年12月2日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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