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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诽谤辩护:合理抗辩、善意评论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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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诽谤辩护:合理抗辩、善意评论和特权

马来西亚诽谤索赔的八项抗辩理由1理由真理 (DA s.8)2善意评论公众利益(DA第9条)3合格特权职责/利益4绝对特权议会/法院5雷诺兹负责任的新闻业6无辜传播中介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条例》第10A条)7赔偿提议DA 第 10-11 条 程序8限制2年减息期选择性辩护。每项辩护都有不同的证据要求。.

如果您收到诽谤令状,您的律师会问的第一个问题是您是否有辩护理由。马来西亚法律承认诽谤诉讼中的几种辩护理由,每种辩护理由都有其自身的要素和证据要求。成功提出和证明辩护理由,往往是您是否要承担巨额赔偿与完全洗清罪名之间的区别。.

辩护一:正当性(真相)

根据 1957 年诽谤法第 8 条,真相是最有力的抗辩理由。如果诽谤性陈述实质上和事实上的真实性,索赔将失败。该法案对部分真相抗辩规则进行了编纂:如果一项陈述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指控,但所有指控的真实性均未得到证明,那么如果未被证明的指控在考虑了其余指控的真实性后,并未严重损害原告的声誉,则该抗辩理由不会被驳倒。.

抗辩二:对公众利益事项的公正评论

公平评论保护在公众利益事项上表达意见,前提是意见是诚实持有且基于真实或恰当陈述的事实。经典表述要求被告证明该陈述是评论(不是事实陈述)、关于公众利益事项、基于真实或陈述的事实,以及任何诚实的人都可以持有的意见。1957年《诽谤法》第9条对普通法进行了轻微修改。.

辩护理由三:合格特权

有限特权保护在法律认为自由沟通的公共利益超出对声誉保护的场合下进行的沟通。典型的例子是双方之间就某一义务或利益进行的沟通——雇主提供推荐信,家长向学校表达担忧,向监管机构投诉。该辩护是有限的,因为它可能被恶意击败。.

辩护四:绝对特权

绝对特权为某些类别的沟通提供完全保护,无论其动机如何。马来西亚法律下的主要类别是议会上的发言(依据《联邦宪法》第 63 条);司法程序中的发言;司法程序正式报告中的发言;以及某些高级国家官员之间的官方通讯。.

辩护五:雷诺兹辩护

雷诺兹辩护,源于 雷诺兹诉《泰晤士报》 [2001] 2 AC 127,保护在公共事务上负责任的记者。辩护要求记者或出版商证明他们采取了合理措施来核实报道,寻求索赔人的回应,并公平准确地报道。.

辩护六:无辜传播

无罪传播保护中间人——书商、图书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托管公司——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播诽谤性内容。《1957年诽谤法》第10A条专门处理通过广播和电子通信进行的诽谤。.

辩护七:道歉和赔礼

1957年诽谤法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了作出补偿性提议的程序——即书面提议刊登适当更正和道歉声明,并支付合理赔偿。未被接受的补偿性提议是辩护理由,前提是被告不知道该陈述既不真实又构成诽谤。.

防守8:限制

1953年《时效法》第8(2)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六年时效期间,但就诽谤而言,如果诉讼是在发布日期很久之后提起的,时效辩护可以推翻这一时效期间。.

战略考量

辩护并非相互排斥——如果证据支持,多个辩护可以也应该被一并提出。当言论包含部分事实、部分评论,并且是在特权场合发表时,同时主张正当理由、善意评论和有限特免是常见的。.

联系马来西亚诽谤辩护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负责在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处理诽谤诉讼。我们将仔细评估可用的抗辩理由,精准地进行辩护,并在审判前将案件推向最有利的位置。. 联系我们 如果您收到了诽谤状,或者想了解更多关于我们的 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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