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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书点名挞伐的代价:新山陪产员诽谤案的启示

在面子书(Facebook)上点名警告公众提防某人,帖文可以传得很快;而在法律眼中,传得越广,所造成的伤害也越大。2020年,新山高庭谕令一名专科医生,就一名婴儿夭折后发布的一系列面子书帖文,赔偿一名陪产员(doula)20万令吉,另付3万令吉堂费,并须在同一平台上张贴书面道歉。此案是 Masyitah bt Md Hassan v Sakinah bt Sulong。必须先说明一点:据报道,被告已提出上诉,而上诉结果我们无从得知。

一场悲剧之后的三则面子书帖文

2018年2月4日,柔佛一名婴儿在居家水中分娩后夭折。原告的工作是陪产员,即在分娩过程中陪伴产妇的人。被告是一名专科医生,先后在2018年2月7日、8日和12日发布面子书帖文。

法院认定,这些帖文合起来解读,所传达的意思是:原告以陪产员身份参与了该次分娩,没有说实话,并须为婴儿夭折负责。根据有关判词的转述,帖文还使用了一个针对原告、带贬义的主题标签(hashtag)。据 Malay Mail 报道,帖文获得超过5000个赞,原告也收到充满仇恨的信息和恐吓。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入禀起诉,有关帖文在同年稍后被删除。

三道抗辩防线

被告辩称帖文不具诽谤性,同时提出真实性抗辩和公允评论。《1957年诽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57)第8条涉及真实性抗辩(justification),被告必须证明言论的诽谤含义,即所谓要害(sting),确属事实。第9条涉及公允评论(fair comment),保护就公共利益课题发表的诚实意见,但意见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事实之上。

新山高庭的裁决与庭令

司法专员 Evrol Mariette Peters 裁定,帖文整体解读具有诽谤性。真实性抗辩不成立,因为被告未能证明要害属实,第8条也救不了这项抗辩。公允评论同样不成立,因为被告在发帖前并没有查证所依据的事实。此外,由于关键证人没有被传召出庭,法院作出不利推论(adverse inference),也就是对没有提出证据的一方作出不利的推断。

法院判给20万令吉赔偿金和3万令吉堂费,同时谕令被告在面子书上张贴书面道歉,并发出禁令,禁止被告再发表把原告与婴儿夭折联系起来的言论。据 Malay Mail 和《星报》(The Star)报道,被告没有在期限内张贴道歉;2020年11月5日,法院批准原告展开藐视法庭的拘禁(committal)程序,这类程序受《2012年法庭规则》(Rules of Court 2012)第52号令规范,法院也判给5000令吉堂费。

留言、分享、按赞与网上评论

帖文一旦疯传,还会衍生其他问题。其中有些问题,法律已有较明确的答案,有些则没有。

帖文下的留言。在 GS Realty Sdn Bhd v Lee Kong Seng 一案中,高庭裁定面子书专页主须为第三方留言负责,因为他知道有这些留言、曾与之互动,而且接获通知后没有删除。

分享与转发。在上诉庭于2019年裁决的 Raja Syahrir bin Abu Bakar & Anor v Manjeet Singh Dhillon and other appeals 一案中,媒体机构转载并采纳了他人对一名资深律师的抨击,被裁定须负责。不过,该案涉及的是报章和电视台,而非社交媒体用户,因此只能以类推方式适用于分享行为。每一次重新发布都构成一次新的发布,这项常见的原则也指向同一方向。

按赞。据我们所知,我国没有任何裁决裁定单纯按赞就等于发布。

网上评论。我们无法查证我国有任何见于报告的裁决,是专门针对谷歌(Google)评论,或病人对诊所或医生的评论。这类情况适用一般原则:根据亲身经历的真实事实所发表的诚实意见,属于公允评论的范围;捏造事实、指人诈骗,以及根本不是顾客的人所写的评论,才是危险所在。仅作为外国案例参考:据2026年8月的媒体报道,新加坡一所法院就两则谷歌评论,判给一名中医师12,500新元赔偿,但拒绝发出禁令。该裁决对我国法院没有约束力。

发帖、分享或写评论前的实用提醒

  • 专业人士并无豁免。就算是提醒公众留意某种危险,对被点名的个人所说的话仍须准确无误。
  • 一系列帖文会合并解读,主题标签和绰号也是被投诉言论的一部分。
  • 事后删帖或有助于减低赔偿额,但不能抹去责任。
  • 按赞、分享和留言的数目,反映帖文传播得有多广,也因此影响赔偿额。
  • 法院可以谕令在同一平台上道歉,并通过藐视法庭程序强制执行。
  • 商家面对恶评时,应保存评论、评论者个人页面和日期的截图,只回复一次并以事实回应,同时使用平台的举报功能。顾客则应只写自己的亲身经历,保留收据和照片,除非能证明对方诈骗,否则避免使用骗子之类的字眼。

现况:上诉结果未能确认

据2020年11月的报道,被告已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截至2026年9月19日,我们仍无法确认上诉结果。我们同样不清楚藐视法庭程序最终如何了结;法院批准展开该程序,并不等于已裁定被告藐视法庭。因此,本文只叙述高庭的裁决;读者不应假定有关裁断或赔偿数额其后维持不变。

参考案例与资料

  • Masyitah bt Md Hassan v Sakinah bt Sulong(新山高庭,2020年)
  • GS Realty Sdn Bhd v Lee Kong Seng [2018] MLJU 1902(高庭)
  • Raja Syahrir bin Abu Bakar & Anor v Manjeet Singh Dhillon and other appeals(上诉庭,2019年)
  • 《1957年诽谤法令》第8条及第9条;《2012年法庭规则》第52号令(藐视法庭拘禁程序)
  • Malay Mail,2020年11月5日;《星报》(The Star),2020年11月6日;Berita Harian,2020年11月
  • 新加坡媒体报道,2026年8月(仅作外国案例参考)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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