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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文何时构成刑事罪?Heidy Quah案后的第233条

不少读者或许还记得2025年8月的新闻标题:上诉庭宣布《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简称 CMA)第233条的部分字眼违宪。必须指出的是,这已不是现行的法律立场。2026年2月6日,联邦法院在 Government of Malaysia v Heidy Quah Gaik Li 一案中,一致推翻上诉庭在这一点上的裁决。「冒犯性」(offensive)和「烦扰」(annoy)这两个字眼继续保留在该罪行之中,但法院指出,这项条文必须从严、从窄适用。与此同时,国会已修订该条文,《2025年网络安全法令》(Online Safety Act 2025)也已生效。

从一则 Facebook 帖文到宪法挑战

2020年6月,一个难民非政府组织的创办人 Heidy Quah 在 Facebook 发帖,讲述新冠疫情期间一所移民扣留中心内的情况。2021年,她被控触犯 CMA 第233(1)(a)条,罪名是意图烦扰他人而发出具冒犯性的通讯。2022年4月,地庭裁定控状有缺陷,判她获释但不等于无罪(DNAA)。

另一方面,她入禀民事法庭,要求宣判第233(1)(a)条中的「冒犯性」和「烦扰」两个字眼违宪。高庭在2023年9月驳回她的申请。

2025年被宣判无效,2026年恢复效力

2025年8月19日,上诉庭批准她的上诉,裁定这两个字眼抵触《联邦宪法》第8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第10条(言论自由):字义含糊、欠缺客观标准,甚至可能把真实的言论也列为罪行。该裁决只具前瞻效力。

联邦法院则批准政府的部分上诉,裁定这两个字眼符合宪法。法院认为,《联邦宪法》第10(1)(a)条并不保护那些性质和目的都在于造成伤害的通讯;第233(1)(a)条所针对的,是滥用网络的行为,例如骚扰、起底(公开他人的私人资料),以及带有种族或宗教贬损意味的辱骂。但法院同时指出,这项条文必须从窄适用。至于 Heidy Quah 本人,法院表示,她的帖文是就公众关注事项所作的事实陈述和意见,属于受保护的言论,当局当初不应援引第233(1)(a)条对付她。

审慎解读收窄后的测试标准

对于收窄后的测试标准,各方已发表的说明在措辞上并不相同。法院的新闻摘要提到,须对该条文作限缩解释,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有明确的烦扰意图。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评论则把标准归纳为两个环节:一是从上下文看,有关通讯的客观性质;二是发送者的意图,即其主要目的在于造成实质的困扰或伤害,而这种意图不能单凭内容本身来推断。按照这一说法,为政治讨论、公共利益、教育或讽刺而作出的通讯,都不在该罪行的范围之内。

这两种说法并不冲突,其共同点正是实务上的核心:意图是控方必须证明的实质要件,而就公共事务作出的诚实评论,并不是该条文的打击对象。若需要依据确切的表述,应查阅判词全文。

2025年的修订与《2025年网络安全法令》

《2025年通讯及多媒体(修订)法令》(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mendment) Act 2025)在2025年2月7日刊宪,大部分条文自2025年2月11日起生效。根据已发表的评论摘要,修订内容包括:把「冒犯性」改为「严重冒犯性」(grossly offensive);把最高刑罚从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一年或两者兼施,提高至罚款50万令吉或监禁两年或两者兼施;对侵害儿童的罪行订明更重的刑罚;新增若干「解释」(Explanations),其中一项指出,出于善意陈述的真实事实以及意见的表达,不属于严重冒犯性;并把垃圾讯息移至新的第233A条。有评论认为,联邦法院的论证同样适用于修订后的措辞。引用上述任何一点之前,应先核对法令原文。

《2025年网络安全法令》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它要求持牌服务供应商履行多项责任,包括降低风险、制定用户守则,以及设立举报和回应机制;在马来西亚拥有800万或以上用户的社交媒体和通讯平台,则被视为持牌人。最高罚款可达1000万令吉。该法令以九类有害内容为规管对象;在我们所见的各份摘要中,诽谤并不在其列。

诽谤在这个框架里的位置

民事诽谤与刑事责任是两条不同的轨道。同一则帖文,可能招来律师信和民事索偿诉讼;可能被人依据第233条向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或警方投报;原则上也可能面对《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499和500条下的刑事诽谤检控,最高可判监禁两年、罚款或两者兼施。虚假仍是第233条所列的通讯性质之一,因此意图骚扰而散播有关某人的捏造指控,同样会触法。不过,刑事投报并不能为被诽谤的人带来赔偿。

读者须知的几个要点

  • Heidy Quah 案之后,就公众关注事项作出的诚实事实陈述和意见,不应再被援引第233(1)(a)条检控。但辱骂、骚扰或出于仇恨的帖文,仍明确属于该条文的范围,如今最高刑罚是罚款50万令吉或监禁两年或两者兼施。
  • 任何以这两个字眼已被宣判无效为前提的文章或说法,都已经过时。
  • 不要转发有关具名人士的捏造指控;这既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可能构成刑事罪行。
  • 在网上遭到攻击的商家:报警或向 MCMC 投诉可以与民事诉讼同步进行,却不会带来赔偿。应先想清楚自己需要的是哪一种结果。
  • 群组和专页管理员:《2025年网络安全法令》把责任加在大型平台身上,而不是你身上。它为用户提供了法定的举报途径,适用于威胁和骚扰等内容;但按现有的摘要,并不适用于一般的诽谤。

案件现况

联邦法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一些公民社会组织继续呼吁废除第233条;另一种看法则是,这项条文只要从窄适用,仍是应对网络辱骂和骚扰所需要的工具。

参考案例与资料

  • Government of Malaysia v Heidy Quah Gaik Li [2026] MLJU 384(联邦法院,2026年2月6日)
  • Heidy Quah Gaik Li v Government of Malaysia(上诉庭,2025年8月19日)
  •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及第233A条;《2025年通讯及多媒体(修订)法令》;《2025年网络安全法令》(第866号法令);《刑事法典》第499及500条;《联邦宪法》第8及10条
  • 联邦法院新闻摘要,2026年2月6日;LHAG、Yew Huoi, How & Associates、Christopher & Lee Ong、Baker McKenzie、Nazmi Zaini Chambers、AmerBON、Rahmat Lim、Rödl、Richard Wee Chambers 及 RDS Law Partners 的评论文章;ARTICLE 19 的声明
  • Malay Mail,2025年8月19日;The Star,2025年2月11日;Bernama(有关修订法令生效及联邦法院裁决的报道)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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