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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社交媒体、网站或互联网上的诽谤性帖子、文章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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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社交媒体、网站或互联网上的诽谤性帖子、文章或声明

当某人发表可能损害他人在公众眼中声誉的言论时,就会发生诽谤。在马来西亚,诽谤法包括诽谤(书面陈述)和诽谤(口头陈述),如《1957 年诽谤法》所述,该法为原告提供了补救措施,并为被告提供了辩护。此外,如果诽谤涉及煽动对统治者、政府或司法系统的仇恨或蔑视,或者煽动马来西亚不同种族或社会阶层之间的敌意,则《煽动叛乱法》可以发挥作用(《煽动法》第 3(1) 条)。煽动叛乱法)。

随着信息在网上自由流动,个人可以轻松分享他们的想法和意见,这可能会导致某人的声誉因互联网上仍然存在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受到损害。 Facebook、Blogger 和 Twitter 等社交媒体平台和网站托管大量用户生成的内容,包括个人观点和评论。通过提供这些内容,服务提供商可以被视为“发布者”,这可能使他们和原作者对任何诽谤性言论承担责任。

解决在线诽谤性内容的一个实用方法是向出版商和作者发送一封要求信。这封信应解释该文章为何具有诽谤性,概述其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并要求立即删除该内容。这种方法可能是有益的,因为法律诉讼可能会很漫长,而且在法院做出裁决之前,对受害者声誉的损害可能会变得不可逆转。

值得注意的是,识别诽谤性文章的作者可能具有挑战性,因为许多互联网用户选择保持匿名,或者出版商可能出于保密原因拒绝透露他们的身份。因此,典型的做法是向出版商发送一封要求信,要求删除诽谤性文章,并要求他们通知作者也这样做。大多数出版商作为内容的媒体或主持人,在审查要求信后往往愿意删除整篇文章或特定的诽谤部分,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虽然诽谤性文章中的文字含义有时很明确,但当这些文字暗示负面内容(法律术语中称为“影射”)时,就会出现挑战。在这些情况下,要求信必须包括额外的解释,并清楚地将影射与被诽谤的人联系起来,因为诽谤成分可能不会立即显而易见。

如果发布者不遵守要求信且未能删除诽谤性内容,受害者可以选择采取法律行动。此类案件成功的可能性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当时的情况以及被告可以进行的辩护。原告必须证明本案中所确立的三个基本要素 Kian Lup Construction v Hong Kong Malaysia Bhd [2002] 7 CLJ 32:

  1. 该声明具有诽谤性含义。
  2. 该声明必须涉及或影响原告的声誉。
  3. 该声明必须由被告向第三方发布。

被告可用的常见辩护包括:

  1. 公平评论:这允许就公共利益主题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前提是评论不是出于恶意(1957 年《诽谤法》第 9 条)。
  2. 合格特权:这适用于报纸发表的声明,前提是制作者有义务分享信息,并且接收者拥有接收该信息的合法权益(1957 年《诽谤法》第 12 条)。
  3. 同意:如果原告允许被告发表诽谤性文章,则构成完整的辩护。
  4. 真相:如果该陈述属实,则可以作为针对诽谤索赔的有力辩护。

总之,诽谤对个人的声誉和业务构成重大风险,特别是当有害内容永久保留在网上、在搜索引擎上排名靠前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公众访问时。因此,遭受诽谤的个人应考虑上述法律补救措施,并寻求值得信赖的顾问的指导来解决负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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