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诉讼 马来西亚律师 1957年诽谤法。英国竞争管理局(CMA)第233条。Norwich Pharmacal披露。. 临时禁令。全平台在线下架。. 克里斯和伙伴律师事务所 马来西亚的诽谤主要受版权法管辖,并经以下法律修订 1957年诽谤法 . 它保护个人声誉免受不实陈述的侵害,这些陈述会降低个人在社会正派人士心中的评价,或使个人遭受憎恨、鄙视或嘲笑。.
诽谤和污蔑 该法规保留了历史上的区别:
诽谤 诽谤是永久性的形式——书写、印刷、广播以及网站、社交媒体或消息平台上的出版物。诽谤是可诉的。 本身 (无特殊损害证明)。.诽谤 诽谤是短暂形式的诽谤--通常是口头语言。诽谤一般要求提供实际损害的证据,但 1957 年《诽谤法》第 4 和第 5 条保留的类别除外(诽谤可处以监禁的刑事犯罪、诽谤某些疾病、诽谤影响职务或职业以及诽谤妇女不贞)。.诽谤诉讼的要素 原告必须证明:
所抱怨的词语是 诽谤 就其本身字面或引申的含义而言;; 这些词语指代或识别 原告 ; ; 这些话是 发表 至少向第三方。. 这些要素由最高法院在 阿尤布·本·沙特诉TS·桑班萨穆尔蒂 [1989] 1 MLJ 315 , which remains the standard reference point in Malaysian defamation practice.
防御 被告人可以提出以下一项或多项辩护:
理由(真实性). 在《1957年诽谤法》第8条下,证明被投诉的言论总体上与其“刺痛点”属实,构成完全抗辩。该标准在以下等案件中得到考虑:, S 帕基亚纳坦对阵詹尼-易卜拉欣 [1988] 2 MLJ 173 .对公众利益相关事项的公平评论。. 辩护保护基于事实、就公众合法关心的事项所发表的公正评论。上诉法院在以下案例中处理了有关公众人物和政治评论的辩护范围 MBf Capital有限公司等诉汤米·托马斯 [1999] 1 MLJ 139 .绝对特权 — 例如,在议会或司法程序中发表的言论。.合格特免权 在某种场合下,信息发布者有法律、社会或道德义务进行沟通,而接收者具有相应的兴趣,且没有恶意的情况下所做的沟通。议会法和普通法将有条件的特权扩展到某些媒体报道。.《1957年诽谤法》第10条下的道歉 , ,在损害赔偿中,如果在最早的机会作出充分的道歉。.道歉的提议 根据《1957年诽谤法》第7A至7D条(经修订引入)关于非故意诽谤的规定。.上诉法院的理由在于 Keluarga Communication私人有限公司 对 Normala bt Samsudin 及另一人 [2006] 2 MLJ 700 提供了马来西亚媒体环境中身份识别、发布和损害赔偿之间相互作用的一个有用的现代范例。.
网络和社交媒体诽谤 网站、博客、脸书、Instagram、TikTok、X(推特)、WhatsApp群组、Telegram频道和谷歌评论上的诽谤性出版物,与传统的出版物遵循相同的原则即可追究法律责任。每一次新的下载或分享都可能构成独立的一次出版。.
平行刑事风险可能出现于 1998 年通信和多媒体法》第 233 条 出于使用网络设施的目的,制作或传播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或冒犯性质的内容,意图骚扰、辱骂、威胁或欺凌他人。相关警报和第 233 条的起诉已变得越来越普遍;然而,民事诽谤和第 233 条诉讼具有不同的法律目的,并且可以并行进行。.
补救措施 原告胜诉后可获得的主要救济措施包括:
一般损害赔偿 为了损害声誉、伤害感情和伸张正义;;加重损害赔偿 被告人的行为——例如,重复、拒绝道歉或恶意——加剧了损害;;惩罚性赔偿 在马来西亚法律承认的狭窄类别中;;永久禁令和临时禁令 禁止进一步发布;关于道歉、撤回和移除的命令 在线内容.限制 诽谤诉讼受《第六条第一款(a)项》管辖 1953年诉讼时效法 —自出版之日起六年。对于持续在线发布,时效可从每次新增下载之日起计算。尽早获得建议非常重要,以便证据(带有网址的屏幕截图、存档副本、元数据)得以保存。.
**公司如何提供帮助**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出庭律师代表各方处理诽谤案件,提供咨询并出庭。 原告 (声誉受到攻击的个人和公司)和 被告 (媒体机构、评论员、面临前雇员索赔的雇主以及在线出版商)。典型的步骤包括:
初步评估出版物、身份识别和诽谤含义;; 催款函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撤回、道歉和下架;;证据保全——截图、网址、归档副本、证人陈述;; 马来亚高等法院的令状和索赔陈述书事宜; 通过辩论、证据开示、专家证词(例如,语言学或文化意义)以及庭审进行;; 调解和和解,这通常是声誉诉讼中常见的实际结果;; 判决的执行,包括违反禁令的藐视法庭诉讼。. 联系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 峇株巴辖,柔佛。如有关于诽谤事宜(无论您是原告还是被告)的初步咨询,请通过主页上的联系方式与本所联系。.
本网页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它不构成法律建议,也不建立律师-客户关系。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事实;应就您的具体事宜寻求正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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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文章 马来西亚诽谤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你可以在社交媒体上起诉诽谤。 是的。马来西亚法律将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置于相同的原则上。如果一篇脸书帖子、Instagram 说明、X(推特)帖子、WhatsApp 消息、TikTok 视频、Google 评论或博客评论降低了您在社会上正直人士心中的声誉,那么它就可能构成诽谤。网络帖子几乎普遍被视为诽谤(以永久形式存在的诽谤),诽谤本身即构成可诉——这意味着您无需证明遭受了特殊损害即可提起诉讼。.
在马来西亚,诽谤损害赔偿的金额没有固定标准,而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的。以下是一些影响判决赔偿金额的因素:1. **损害性质和严重程度:**
* **名誉受损程度:** 诽谤的言论对原告名誉造成的损害有多大?是轻微的还是严重的?
* **传播范围:** 诽谤言论的传播范围有多广?是在小范围内传播还是通过大众媒体(如报纸、网络、社交媒体)广泛传播?传播范围越广,损害可能越大。
* **诽谤的实质:** 诽谤的言论是否准确描述了(或暗示了)原告的负面特质,例如不诚实、不道德、犯罪、疾病等?2. **原告的声誉:**
* 原告在诽谤发生前的社会地位、职业声望和公众形象如何?
* 如果原告本身是公众人物或具有较高声誉,那么诽谤对其声誉造成的潜在损害可能会更大。3. **被告的意图和行为:**
* **恶意:** 被告发表诽谤言论时是否有恶意?是故意损害原告名誉,还是无心之失?恶意通常会增加赔偿金额。
* **道歉和撤回:** 被告在被指控诽谤后是否及时、真诚地道歉并撤回了诽谤言论?这可能会减轻赔偿金额。
* **传播程度:** 被告是否积极传播了诽谤内容,还是只是偶尔提及?4. **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 如果原告因诽谤而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例如,损失了工作机会、客户、生意等),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损失与诽谤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5. **潜在的未来损失:**
* 诽谤可能对原告未来的收入能力或职业发展造成持续的负面影响。6. **惩罚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 / Punitive Damages):**
*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告的行为特别恶劣、蓄意且具有侮辱性,法院可能会判处惩罚性赔偿,以惩罚被告并 K 戒他人。**常见赔偿范围(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差异很大):*** **小额赔偿:** 对于轻微的诽谤,且损害不严重,赔偿可能只是几千至几万令吉。
* **中等赔偿:** 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诽谤,赔偿可能在数万至几十万令吉之间。
* **高额赔偿:** 对于严重的、涉及公众人物、广泛传播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诽谤,赔偿可能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令吉。**重要提示:*** **法律咨询:** 诽谤案件非常复杂,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强烈建议您咨询马来西亚的诽谤律师,他们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帮助您评估潜在的赔偿金额。
* **证据:** 成功索赔的关键在于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诽谤行为的存在、其传播方式以及造成的损害。总而言之,在马来西亚,诽谤的损害赔偿金额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由法院自由裁量的,没有预设的上限或下限。 自联邦法院在 MGG Pillai v Tan Sri Vincent Tan Chee Yioun [2002] 2 MLJ 673 一案中做出裁决以来,赔偿金一直呈上升趋势。严重案件(持续的、恶意的、广泛传播的诽谤)的赔偿已达到六位数,偶尔为七位数。较小案件(传播范围有限、持续时间短)的赔偿通常在 30,000 至 80,000 马来西亚令吉之间。法院会考虑发布的范围、内容的持久性、诽谤者的恶意以及对声誉造成的实际损害。.
马来西亚诽谤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953年《时效法》第6(1)(a)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六年诉讼时效,但诽谤在许多情况下被视为较早失效的类别。最稳妥的规则是在发布后两年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诽谤性陈述发布之日起计算;对于仍然可以在互联网上访问的网络诽谤,每一次新的“再发布”都可以重新开始计算时效,但法院不愿允许通过此论点无限期延长诉讼时效。.
我可以紧急获得法院命令来移除诽谤内容吗? 是的。如果满足《美国氰胺诉爱康》案的要求,可以向高等法院紧急申请禁令,禁止进一步发布并勒令删除。速度很重要,因为内容曝光时间越长,声誉受到的损害就越严重。可以同时采取三种删除途径——直接向平台举报、根据1998年《竞争市场法》第263条向MCMC投诉,以及申请高等法院的临时禁令。.
马来西亚诽谤法中,诽谤(libel)和粗语(slander)的区别是什么? 诽谤是永久形式的诽谤(文字、广播、在线帖子)。毁谤是短暂形式的诽谤(口头言语、手势)。实际区别很重要:诽谤本身就可以提起诉讼,您无需证明遭受了特别损害。毁谤通常需要证明遭受了特别损害,1957年《诽谤法》第5条有一些狭窄的例外(暗示有罪、传染病、不适合职业、妇女不贞)。在线帖子属于诽谤。.
如何起诉匿名的诽谤者? 通过诺里奇药业披露令,自First Malaysia Finance Bhd v Dato’ Mohd Fathi Haji Ahmad [1993] 2 MLJ 497案后,马来西亚法律已承认该项规定。您可以通过高等法院的单方面起诉传票申请一项命令,强制第三方——通常是平台运营商(Meta、X、Google),以及后来的本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披露匿名被告的身份。大多数主要平台都设有面向马来西亚的法律门户网站,并能在14至30天内响应高等法院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