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2007] 1 MLJ 593:马来西亚采纳惠特克测试
通过 齐慧冰医生, 律师兼讼务律师 · 2026年4月30日 · 案例笔记 · 阅读7分钟
联邦法院的裁决 福菲奥纳诉苏福克姆医生及另一方 [2007] 1 MLJ 593 是马来西亚医生披露风险义务方面现代法律的基石。通过采纳以患者为中心的测试 罗杰斯诉惠特克 [1992] 175 CLR 479,联邦法院偏离了纯粹的 波拉姆 风险披露的途径。此判例仍然是马来西亚涉及同意和披露的每一宗医疗疏忽索赔中被引用的主要判例。.
一览式案件
- 案件名称: 福菲奥纳诉苏福克姆医生及另一方
- 引用 [2007] 1 MLJ 593
- 法院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
- 年份: 2007
- 执业领域: 医疗过失
背景和事实
原告 Foo Fio Na,在第一被告、骨科医生 Dr Soo Fook Mun 的手术下接受了脊柱手术。手术后,她成为了截瘫患者。关键在于,外科医生并未告知与该手术相关的瘫痪这一重大风险。.
初审法院适用了传统的 波拉姆 测试(来自 博兰诉弗里恩医院管理委员会案 [1957] 1 WLR 582),根据该判例,如果医生遵循了负责任的医疗界普遍接受的适当做法——包括在决定披露什么时——则不构成疏忽。在此基础上,在一审中该诉讼失败了。.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上诉中的主要问题是马来西亚法律是否应继续适用 波拉姆 关于医生告知患者风险的义务,或者是否应采用不同的、更以患者为中心的标准来管理风险披露。.
持守与推理
联邦法院认为,披露重大风险的义务是法院的职责,而非医学界的职责。它采用了……的测试 罗杰斯诉惠特克 [1992] 175 CLR 479:医生必须披露任何合理患者会认为重要的重大风险,或医生知道或理应知道特定患者会认为重要的重大风险。.
根据该测试,未能向 Foo Fio Na 披露瘫痪的风险构成违约。.
为什么这个案子在2026年仍然重要
对于从业者和患者而言,, Foo Fio Na 有三个持久的后果:
- 风险披露由患者主导,而非由专业人员主导。. 重要的是一个合理的患者想知道什么,而不是医疗行业通常披露什么。.
- 博拉姆幸存下来——但仅用于诊断和治疗。. 对于临床诊断和治疗的标准,法院继续适用 波拉姆 经修订的 Bolitho 诉 Hackney 卫生局案 [1998] 英国法官判例汇编 232.
- 文档很重要。. 医生应记录所讨论的具体风险、提供的替代方案以及患者的反应——尤其是在风险罕见但严重的情况下。.
对于我们的客户,这是我们在任何涉及未能获得知情同意或披露重大风险的医疗事故索赔中引用的最高权威。.
常见问题解答
马来西亚的Foo Fio Na案是否取代了Bolam测试?
不——仅限于风险披露。对于诊断和治疗的标准,博兰(经博利托修改后)原则仍然适用。吴飞娜专门改变了告知风险的责任的测试。.
什么是富士康的重大风险?
根据患者的处境,一个理性的患者会认为重要的风险,或者医生知道或应该合理知道特定患者会认为重要的风险。这个门槛是以患者为中心,而非以职业为中心。.
福菲奥纳是否适用于政府医院?
是的。这项义务适用于所有医务人员,无论他们是在私营还是公共医疗保健机构工作。政府医生同样有披露重大风险的义务。.
在福斐娜原则下,我有多长时间可以提起诉讼?
1953年《诉讼时效法》第24A条——人身伤害索赔的知情之日起三年,但需受诉因发生之日起六年的最高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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