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 [1978] 2 MLJ 227:压迫的奠基性测试
通过 齐慧冰医生, 律师兼讼务律师 · 2026年4月30日 · 案件记录
利巩泰木材行(美里)私人有限公司 [1978] 2 MLJ 227 是枢密院关于马来西亚公司法中压迫救济的经典论述。尽管该判决是依据现已废止的《1965年公司法》第181条作出的,但其原则至今仍指导着法院适用《 公司法 2016.
一览式案件
- 案件名称: 再孔泰锯木公司(美里)有限公司;孔泰锯木公司(美里)有限公司诉林明松
- 引用 [1978] 2 MLJ 227
- 法院 枢密院
- 年份: 1978
- 执业领域: 公司与商事法
背景和事实
本案涉及一家马来西亚公司被指控压迫少数股东。少数股东投诉称,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时采取了有损其利益的不公平手段。.
那么,根据第181条 1965年公司法 允许少数股东向法院申请救济,以对抗压迫性行为——这是现行第346条的前身,在 公司法 2016.
本案的争议焦点
马来西亚公司法下“压迫”或“不公平偏见”的适当测试是什么,以及在确立压迫时法院应授予哪些补救措施?
持守与推理
枢密院认为,必须证明压迫是一种 继续 一种具有压迫性、苛刻且不合法的行为模式——而不仅仅是一次性行为。法院将结合各方作为公司成员的合理预期,考量控制人的行为是否偏离了商业关系中的公平交易标准。.
可用的补救措施非常广泛且具有酌处权:法院可以命令回购(通常是最常见的补救措施)、规范公司的未来行为、限制不当行为,或者——在极端情况下——清算公司。.
为什么此案仍然重要
到2026年,少数股东
- 2016年公司法第346条 是现代压迫救济措施的法定管辖权。. 坤泰锯木厂 仍然是解释何为“压迫性”或“不公平偏见”的奠基性判例。”
- 单次事件与持续行为. 法院寻找的是一种模式,而不是孤立的诉求。.
- 回购是通常的补救办法。. 少数股权以公平价值被收购,通常是由控股股东个人而不是公司进行的。.
- 不要忽视权利。. 诉讼延迟会削弱案件——法院会将不作为视为默认。.
我们在向家族经营的Sdn Bhd(股份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提供建议时,会例行采用这些原则,特别是当创始人子女继承股份,却发现自己被控制性的兄弟姐妹或父母排除在决策之外时。.
常见问题解答
Re Kong Thai Sawmill 是否仍适用2016年公司法?
是的——《2016年公司法》第346条相当于旧版《1965年公司法》第181条。Re Kong Thai Sawmill一案中阐述的原则至今仍指导着法院的裁决。.
一个坏行为就足以构成压迫吗?
一般不——枢密院强调持续的行为。但是,单一的严重行为(例如非法罢免董事或欺诈性转移资产)如果其影响仍在持续,也足以构成。.
最常见的疗法是什么?
买断令——控股股东(或公司)按法院或独立评估师确定的公允价值,买下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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